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三旧”改造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实施意见
(梅市府〔2010〕2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和中央、省属驻梅各单位:
为挖掘建设用地潜力,拓展建设用地空间,加快山区经济发展,推动绿色崛起,根据省政府《关于推进“三旧”改造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若干意见》(粤府〔2009〕78号)精神,现就推进我市旧城镇、旧厂房、旧村庄(以下简称“三旧”)的改造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进一步明确推进“三旧”改造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一)推进“三旧”改造是建设节约集约用地试点示范省的重要举措。省政府明确要求各级各部门要把“三旧”改造作为建设节约集约用地试点示范省的重要内容,大力推进节约集约用地,千方百计盘活存量土地,统筹保障发展和保护资源,确保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各级各有关部门一定要按照上级的部署和要求,切实增强工作责任感和紧迫感,加大力度,加快进度,通过抓好“三旧”改造,进一步提高节约集约用地水平。
(二)推进“三旧”改造是我市推动绿色崛起、实现科学发展的有力保障。改革开放以来,我市经济社会在保持较快发展的同时,消耗了大量土地资源,土地资源供求矛盾日益突出,严重制约着可持续发展。大力推进“三旧”改造,通过土地使用权置换盘活供而未用、用而未尽的土地,加大闲置土地处置力度,促进节约集约用地,是解决我市土地资源瓶颈、促进科学发展的根本出路。因此,各级各有关部门要不断创新思路,研究对策,加快推进“三旧”改造工作,为推进产业转移、加快山区经济发展提供有力的用地保障。
(三)推进“三旧”改造是我市建设宜居城乡的有效手段。目前,我市已利用土地普遍存在着低效、粗放的用地现象。推进“三旧”改造,有利于拓展发展空间,进一步提高建设用地利用效率,切实改善人居环境,增强城市发展的承载能力,对创建“三名城一基地”和提升城市品位具有重要意义。各级各有关部门要结合实际,大胆探索,深化改革,通过制度创新和政策完善,有效破解“三旧”改造的难题,实现在新增用地逐年减少、单位建设用地产出逐年提高的条件下,通过“三旧”改造,进一步改善环境,提升城市品位。
二、“三旧”改造的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