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1987年1月1日之前的用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按原国家土地管理局1995年3月11日发布的《
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进行确权后,办理国有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手续;确权登记的土地使用权统一登记为划拨用地使用权;产权人在确权登记后,申请办理出让的,以协议方式补办出让。
(二)用地行为发生在1987年1月1日之后、2007年6月30日之前,无合法用地手续的历史用地,可按现状,经省政府批准征地后,完善用地手续。程序为:
1.市、县“三旧”改造办公室制订改造方案;
2.改造方案由市人民政府汇总后,报省政府审批;
3.省政府批准改造方案后,由省国土资源厅批复市人民政府,属各县(市)上报的,由市人民政府转发省国土资源厅的批文;
4.按照历史用地发生时的法律规定进行处罚(处罚金额不高于10元/平方米);
5.除属于政府收购储备后再次供地的外,实施协议出让。
(三)“三旧”改造涉及的多宗国有建设用地之间的间隔用地、原道路用地,在符合“三旧”改造规划和年度计划,且当地居(村)委未提出权属争议的情况下,作为国有土地,列入改造方案,直接由市、县(市)人民政府收回或直接以协议方式出让给原土地使用者或市场主体。
(四)纳入“三旧”改造范围,没有合法用地手续的土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而又保留为集体土地性质的,可根据村民代表大会的决议直接办理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确定土地使用权人。
八、边角地、夹心地、插花地(以下简称“三地”)的处置
“三地”是指“三旧”改造涉及的面积小于3亩,不超过改造宗地总面积10%,尚未建设的地块,按下列方式分类处理:
(一)“三地”为国有土地的(即位于城市规划区内,当地村组没有证据证明属集体土地或当地村组证明已补偿清楚,不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土地),以协议方式直接办理土地出让手续。
(二)“三地”为集体所有农用地的,以批次用地形式报省审批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
(三)“三地”为集体建设用地的,纳入改造方案,征收土地连同改造方案一并报省政府审批。
“三地”处理中涉及土地征收的,凡用地行为发生时法律和政策没有要求听证、办理社保审核和安排留用地的,在提供有关历史用地协议或被征地农村集体同意的前提下,可以不举行听证,不办理社保,不安排留用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