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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三旧”改造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实施意见

  九、完善“三旧”改造中涉及的各类历史用地和“三地”手续工作应当在2012年底前完成。2007年6月30日之后发生的违法用地不适用上述完善历史用地手续的规定。

  十、采取灵活措施,促进土地集约节约利用

  “三旧”改造过程中,涉及收回、收购土地使用权的,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前提下,可采取土地置换等方式,调整土地使用权位置。土地置换地块必须为权属无争议,土地补偿清楚的地块。置换后,原土地使用权类型、用途、使用年限不变。

  十一、加大扶持力度,充分调动社会资金参与改造的积极性

  (一)市、县(市)人民政府应保障开展“三旧”改造的工作经费。对“三旧”改造涉及的城市(城镇)公共基础设施,应从土地出让金中安排相应的资金予以支持。

  (二)为充分调动社会资金参与的积极性,“三旧”改造涉及补缴地价或协议出让的,按如下方式办理:

  1.补缴地价。

  (1)对划拨土地使用权补缴土地出让金的,应缴土地出让金按如下方式计算:

  应缴土地出让金=新土地使用条件下的出让土地评估价格 -原划拨土地使用权权益价格。

  划拨土地使用权权益价格按照原证载用途出让土地评估价格的60%计算。同时将收取的出让土地纯收益按不高于60%的比例直接返还,用于实施改造。土地出让合同显示的出让金为扣除返还金额后的实际出让金收入。

  (2)对于改变土地用途或改变土地使用条件补缴地价的,按两种用途或两种使用条件评估差价的100%计算出让金,出让金按不高于60%的比例直接返还。土地出让合同显示的出让金为扣除返还金额后的实际出让金收入。

  2.协议出让。对于完善历史用地手续后协议出让的,由市、县“三旧”改造办公室认定土地取得成本后,将土地出让纯收益按不高于60%的比例返还给用地者。土地出让合同显示的出让金为实际征收额。

  (三)对现有工业用地改造后不改变原用途,提高容积率的,不再增缴土地价款。

  十二、关于土地取得成本的认定

  土地取得成本应由市、县(市)“三旧”改造办公室认定。其中由市、县(市)土地储备机构实施收购的土地,或由市场主体补偿、拆迁取得的土地,可将土地取得成本的10%作为合理利润,纳入土地取得成本,随土地成本一并返还给土地储备机构或市场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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