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级以上(含县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实施畜禽定点屠宰、保障肉品卫生和质量安全负总责。各级商务部门和相关部门要在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各负其责,通力合作。
商务部门负责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畜禽屠宰活动的监督管理。商务部门所属的畜禽屠宰管理机构,具体负责畜禽屠宰活动的日常监督检查,查处畜禽私屠滥宰和畜禽注水或注入其它物质以及畜禽定点屠宰企业违法违规行为,监督畜禽定点屠宰企业建立健全畜禽宰前验收制度、畜禽待宰静养制度、屠宰加工管理制度、肉品品质检验制度、无害化处理制度和不合格肉品召回制度。
公安部门负责依法打击畜禽私屠滥宰和制售病害肉、注水肉、注入其他物质肉品等违法犯罪行为。
财政部门负责畜禽屠宰管理相关专项经费的保障,对实施无害化处理的费用和损失按规定给予补助。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依法监督畜禽定点屠宰企业的设立应符合当地城乡建设发展规划。
农业(畜牧兽医)部门负责依法进行畜禽产地检疫、屠宰检疫,出具畜禽和畜禽产品检疫合格证明。
卫生部门负责依法进行畜禽产品安全重大事故的查处。
环境保护部门负责依法监督畜禽定点屠宰企业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环境保护制度,监督畜禽定点屠宰企业环保设施运行情况,确保畜禽定点屠宰企业污染物防治措施和污染物排放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依法进行流通环节畜禽产品经营行为的监督管理,监督畜禽产品经营者严格执行畜禽产品进货索证索票制度、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确保批发零售经营者销售的畜禽产品来自畜禽定点屠宰企业。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依法进行生产环节畜禽肉食品生产加工经营行为的监督管理,监督肉食品生产、加工、经营者严格执行畜禽产品进货索证索票制度、进货检查验收制度,确保肉食品生产加工经营者加工使用的畜禽产品来自畜禽定点屠宰企业。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依法进行宾馆、饭店、食堂使用畜禽产品加工行为的监督管理,监督宾馆、饭店、食堂严格执行畜禽产品进货检查验收登记制度,确保宾馆、饭店、食堂使用的畜禽产品来自畜禽定点屠宰企业。
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负责依法对进出口畜禽产品企业的注册与监督管理。
畜禽养殖者、畜禽收购者、畜禽定点屠宰企业和畜禽产品经营者,是肉品卫生和质量安全的直接责任者,要诚实守信,守法经营。有关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推动行业诚信建设,引导、规范畜禽养殖者、畜禽收购者、畜禽定点屠宰企业和畜禽产品销售者依法生产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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