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有关监督管理部门发现畜禽养殖者、畜禽收购者、畜禽定点屠宰企业、畜禽产品经营者涉嫌违法构成犯罪的,应当及时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依法追究其责任。各监管部门不履行
《条例》规定职责,或者滥用职权、有其他渎职行为的,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和其他有关规定进行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加强畜禽屠宰执法监管队伍建设
各地人民政府应当将商务部门畜禽屠宰管理队伍的建设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对已有的畜禽屠宰管理队伍,需进一步健全执法人员资格制度,全面实行持证上岗,提高执法人员素质,优化执法人员结构,加强执法人员思想作风建设,确保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凡没有建立专门的畜禽屠宰行政执法队伍的,在2010年6月底前都要建立起来,保证畜禽屠宰监督管理工作有人抓,有人管,抓到位,不出事。
四、学习宣传
《条例》,营造实施畜禽定点屠宰的良好氛围
各地各部门要深入学习
《条例》,准确掌握
《条例》内容,深刻领会
《条例》精神。积极做好屠宰经营户的观念转变和教育工作,不断提高畜禽养殖者、畜禽收购者、畜禽定点屠宰企业和畜禽产品经营者守法经营的主动性和自觉性。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广泛开展宣传活动,使
《条例》深入人心,家喻户晓。
五、积极稳妥开展畜禽定点屠宰
畜禽定点屠宰工作任务艰巨,涉及畜禽种类较多,各地情况千差万别,为防止一哄而起,盲目定点,草率行事,影响肉食市场供应,各地各部门要结合实际,因地制宜,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扎实有序开展当地畜禽定点屠宰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