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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2010年全省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的通知


  经济信息部门要切实发挥在淘汰落后产能工作中的职能作用,督促和指导各地加大淘汰落后产能工作力度,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加速落后产能退出。

  监察部门要充分发挥行政监察职能作用,督促地方政府及部门认真履行法定职责。对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的环境违法行为实施监察,对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和《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追究其责任。

  司法部门要结合我省“法制山西”建设纲要、“五·五” 法制宣传教育和依法治理活动,有序推进环境法制宣传教育,为开展专项行动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对群众维护环境权益的行为提供必要的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强化排水许可管理,并加强对城镇污水和垃圾处理设施运营的监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违法的污染企业,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对无照经营的违法企业依法取缔;对应依法取得而未取得环保部门前置审批的企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予注册登记。

  安全监管部门要督促危险化学品企业严格防范生产事故引发环境污染事件,依法对尾矿库实施监督管理,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尾矿库要责令停产整改、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整改后仍不合格的,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提请地方政府予以关闭。

  电力监管部门要监督供电企业,严格执行国家制定的节能环保电价政策,依据有关规定对责令停产、停建、淘汰、取缔、关闭的违法企业

  采取限电、停电、断电等有效措施。供电企业配合实施。

  铁路部门要配合政府、环保部门对认定的环境违法企业实施限运措施。

  领导组以上各单位要充分发挥各自的职责,进一步加强部门间的协调配合,坚持定期协商、联合办案制度和环境违法案件移交、移送、移办制度,共同打击环境违法行为。各市可根据实际情况,扩大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综合各部门监管职能,合力治理环境污染问题。

  同时,要进一步加强与相关管理部门的配合,在金融信贷、进出口监管等方面采取有效措施,不断放大环境执法效果。

  五、时间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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