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深入实施农民健康工程
1、进一步深化农村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建设与改革。一是不断完善政策措施。筹备召开全市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建设和改革工作会议,与有关部门共同研究制定《宁波市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建设和改革实施意见》,并积极组织实施。二是大力推进乡村卫生一体化管理。以乡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卫生院)为枢纽,社区卫生服务站(卫生室)为网底,切实推进人员、机构、财务、药品、业务和信息等一体化管理,2010年,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卫生院)与站(室)一体化管理率60%以上。三是积极做好县乡村医疗卫生资源统筹配置改革试点工作。指导余姚市、慈溪市和镇海区开展的以“2+X”为主要内容的省级改革试点工作,及时总结经验,适时组织推广。四是继续扶持欠发达镇乡卫生服务站(室)建设与运行。2010年力争市级重点扶持欠发达镇乡社区卫生服务站(卫生室)新(改)建 15家以上,同时对市级重点扶持村级社区卫生服务站(卫生室)运行经费继续给予补助,并要求各县(市)区建立考评机制,扩大补助范围,加快网底建设。五是继续加强对村卫生室的管理。对村卫生室要严格按照《
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加强指导和规范管理。研究制定《宁波市乡村医生公共卫生服务考核补贴实施意见》,对承担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和实施基本药物制度进行零差率销售的村卫生室实行考核补助。
2、扎实做好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工作。2010年,城乡人均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经费标准不低于25元。继续实施以公共卫生指导员责任团队制度为抓手,按照
卫生部《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专业公共卫生机构要加强对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业务指导、技术支撑和监督管理,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卫生院 )要切实承担起实施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主体作用,充分发挥好社区卫生服务站(卫生室)卫技人员作用,重点抓好项目有效落实。适时组织有关人员对各地开展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和有效落实情况进行重点核查,确保以县(市)区为单位,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综合达标率90%以上。
3、巩固发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一是认真贯彻执行《关于巩固和发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实施意见》文件精神,以县(市)区为单位,确保农民参合率在90%以上,2010年人均筹资额达到270元以上,各级财政人均补助额在180元以上。二是调整完善补偿方案,坚持住院统筹兼顾门诊,补偿方案向县及县以下基层医疗机构倾斜,以县(市)区为单位,政策内住院和门诊费用补偿率分别达到46%和25%以上,中药饮片、传统中医诊疗项目补偿比例高于西药、西医诊疗项目20%以上,住院最高支付限额提高到当地农民人均纯收入的6倍以上,年度基金节余率控制在10%以内,累计结余不超过当年统筹基金的25%。三是加强对新农合基金和定点医疗机构的监管,完善内部稽核制度,加强基金监管和年度审计;探索门诊总额预付,住院均次限额付费等方式,建立医疗费用、基本药物使用等查询、监测、公示和警示制度,确保政策内费用比例控制在85%以上。四是加强经办机构建设,争取出台政策,落实经办机构人员编制;强化人员业务培训,提高管理能力;加大信息化建设力度,开展市级医院即时结报试点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