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根据举报线索现场查获假冒注册商标商品、假冒注册商标标识、制假设备及抓获主要犯罪嫌疑人的奖励标准分别确定“奖励金基本金额”。“实得奖励金”=“奖励金基本金额”ד举报等级权重”。
一级举报权重为100%,二级举报权重为80%,三级举报权重为60%,四级举报权重为40%。
(一)现场查获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的奖励金。
1、现场查获假冒注册商标商品货值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奖励5000元;
2、现场查获假冒注册商标商品货值金额十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五万元的,奖励8000元;
3、现场查获假冒注册商标商品货值金额二十五万元以上的,不满五十万元的,奖励1万元;
4、现场查获假冒注册商标商品货值金额五十万元以上的,不满一百万元的,奖励1.5万元;
5、现场查获假冒注册商标商品货值金额一百万元以上的,奖励2万元。
(二)现场查获假冒注册商标标识的奖励金。
1、现场查获假冒注册商标标识数量在二万件以上,五万件以下,奖励2000元;
2、现场查获假冒注册商标标识数量在五万件以上,十万件以下,奖励3000元;
3、现场查获假冒注册商标标识数量在十万件以上,二十五万件以下,奖励5000元;
4、现场查获假冒注册商标标识数量在二十五万件以上,五十万件以下,奖励8000元;
5、现场查获假冒注册商标标识数量在五十万件以上,奖励1万元。
(三)现场查获制假设备的奖励金。
1、查获估价五十万元以下生产设备的,奖励5000元;
2、查获估价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生产设备的,奖励1万元;
3、查获一百万元以上生产设备的,奖励1.5万元。
(四)举报人协助抓获犯罪嫌疑人的奖励金每协助抓获1名主要犯罪嫌疑人,被依法执行刑事拘留或者逮捕强制措施的奖励2000元。
每宗案件的协助抓获犯罪嫌疑人的举报奖励金总额不得超过1万元。
第八条 两人以上举报同一起案件的,根据举报时间先后和在案件侦查工作中所起作用,由公安机关立案单位在上述奖励金额内分配奖金。举报时该案件公安机关正在侦查的,由公安机关立案单位根据举报的情况在案件侦查工作中所起作用,按照本办法相应奖励标准对举报人员酌情予以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