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抚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抚政办发〔2010〕40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抚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一○年四月九日
抚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辽宁省委办公厅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抚顺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辽委办发〔2009〕39 号),设立抚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简称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副局级建制,由市卫生局管理。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已由省、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将综合协调食品安全、组织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的职责划给市卫生局。
(三)将市卫生局的食品卫生许可,餐饮业、食堂等消费环节(以下简称消费环节)食品安全监管和保健食品、化妆品的卫生监督管理职责划入市食品药品监管局。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化妆品和消费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规章,拟订相关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工作规划,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监督实施国家药品法定标准和国家基本药物目录;监督实施医疗器械产品法定标准和产品分类管理目录。
(三)监督实施有关保健食品、化妆品的卫生标准、技术和管理规范;负责保健食品、化妆品和消费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四)负责保健食品生产经营卫生许可证、消费环节餐饮服务许可证的核发。
(五)负责对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批发)、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和药品包装材料注册证审核,依法核发药品零售(连锁)企业经营许可证。
(六)负责对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审核,核发一类医疗器械注册证书。
(七)监督实施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制度,负责药品不良反应、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的监测及医疗器械的再评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