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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抚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抚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抚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抚政办发〔2010〕40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抚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一○年四月九日

抚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辽宁省委办公厅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抚顺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辽委办发〔2009〕39 号),设立抚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简称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副局级建制,由市卫生局管理。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已由省、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将综合协调食品安全、组织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的职责划给市卫生局。

  (三)将市卫生局的食品卫生许可,餐饮业、食堂等消费环节(以下简称消费环节)食品安全监管和保健食品、化妆品的卫生监督管理职责划入市食品药品监管局。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化妆品和消费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规章,拟订相关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工作规划,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监督实施国家药品法定标准和国家基本药物目录;监督实施医疗器械产品法定标准和产品分类管理目录。

  (三)监督实施有关保健食品、化妆品的卫生标准、技术和管理规范;负责保健食品、化妆品和消费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四)负责保健食品生产经营卫生许可证、消费环节餐饮服务许可证的核发。

  (五)负责对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批发)、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和药品包装材料注册证审核,依法核发药品零售(连锁)企业经营许可证。

  (六)负责对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审核,核发一类医疗器械注册证书。

  (七)监督实施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制度,负责药品不良反应、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的监测及医疗器械的再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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