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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推进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工作的实施意见

  (四)中标品种公布后,中标药品生产企业应按照《辽宁省2009年度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实施方案》规定,将中标品种在我市的配送区域表及与配送企业签订的委托配送函送市药品集中采购领导小组备案,同时,将在全省各市的配送区域表及与配送企业签订的委托配送函送辽宁省政府采购中心备案。省政府采购中心将中标企业选定配送企业情况挂网。报送备案材料具体时间在网上另行通知。
  三、基本药物配送要求
  (一)配送企业原则上从中标品种的生产企业购货、结算及开具发票,医疗机构与配送企业购货、结算。
  (二)不论医疗卫生机构采购规模大小、地理位置远近,生产企业、配送企业应根据医疗机构的采购需求,将药品保质、保量及时配送,并提供伴随服务。急救、急用药品原则上要求在4小时内送达,一般药品24小时内送达,最长不超过48小时。如配送企业在配送过程中不能一次性完成采购人订单的,剩余部分须在7天内(含第一配送时间)完成配送。
  (三)除不可抗力因素外,基本药物配送企业,如中止配送工作,应提前2个月上报市药品集中采购领导小组办公室,在市药品集中采购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中止前,不得停止基本药物的配送。
  四、配送企业的资质条件
  (一)应依法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GSP)、《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二)管理规范、信誉良好,2008年以来未因违规经营假劣药品而受到处罚,有良好的诚信记录(以当地市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出具文件为准)。且2009年销售收入(不含税)达2000万元以上(以当地税务局出具文件为准)、注册资金(截至2009年12月31日)在200万元以上(以当地工商部门出具文件为准)。
  (三)具备完善的计算机管理信息系统,并能实现药品购进、储存、销售等环节全过程质量控制。建立购销单位、经营品种和销售人员等数据库,对其法定资质和经营权限进行自动关联控制,对库存药品动态进行有效管理。
  (四)必须出具区域配送承诺书,保证及时供应、配送区域内所有基层医疗机构采购的基本药物。
  (五)有较强的药品配送能力,能保证本区域基本药物及时供应。
  (六)拥有与配送业务相适应的仓储设备,本市配送企业仓储面积不得低于1000平方米,经营生物制品必须有冷库,其容积不低于20立方米;外市配送企业仓储面积不得低于5000平方米,经营生物制品必须有冷库。
  (七)应具备覆盖本区域药品配送运输能力,能满足运输过程中药品储存的温度湿度要求,能保证急救药品4小时内送到,一般药品的配送不超过24小时,最长不超过48小时,节假日照常配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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