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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

  3.工作人员的考核结果运用:

  (1)绩效考核结果作为绩效工资分配的依据。

  (2)根据基础性绩效考核结果,对履行了岗位职责,完成了规定目标任务,按月全额发放基础性绩效工资。

  (3)奖励绩效工资分配由本单位根据奖励绩效考核结果核定奖励绩效工资总量,具体确定分配等次和额度,适当拉开分配差距。

  (4)考核结果,也要作为其职务晋升、表彰奖励、职称评定、培养培训及聘用续聘和辞退的重要参考依据。

  六、绩效工作要求

  (一)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要会同当地政府财政人事等部门,落实细化考核主要指标和分值表,完善考核办法,创新考核方式,增强可操作性,提高考核质量,使考核结果真正发挥作用。

  (二)健全考核工作领导机构,各基层医疗卫生单位,要设立绩效考核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依据有关规定,负责制定本单位考核细则,按文件规定和程序,组织本单位的绩效考核工作,对有异议的考核结果进行复核及确认。

  (三)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强工作指导,建立健全有效的监督检查工作机制,严格把握政策和程序,指导和督促基层医疗和事业单位,严格执行绩效工资有关规定。市、县卫生行政部门,在做好对单位及负责人考核工作的同时,积极指导支持基层单位做好单位内部各类人员绩效考核工作,充分发挥他们的积极性,推动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考核工作有效实施。

  (四)严肃考核纪律,坚持公开、公正,充分发扬民主,增强考核工作透明度和考核结果的公信力。对于考核失真失实的,实行责任追究,要不断探索和完善绩效考核办法,提高绩效考核的科学性,保证绩效考核机制的有效运行。同时做好广大医务工作者的思想工作,要及时研究和妥善处理实施中出现的问题,确保绩效考核的平稳实施。本办法由省卫生厅负责解释。

  附件8:
  黑龙江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运行补偿试点(暂行)办法

  为深入落实《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实施方案(2009-2011年)的通知》(黑政发[2009]97号),促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积极稳妥推进完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制定本办法。

  一、补偿方式

  (一)补偿范围。对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乡镇卫生院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在严格界定功能和任务、核定人员编制、核定收支范围和标准、转变运行机制的同时,政府负责安排按规定核定的基本建设、设备购置、人员经费和其承担的公共卫生服务的业务经费,对核定的经常性收入不足以弥补核定的经常性支出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差额部分由政府在预算中予以足额安排,使其正常运行。支持村卫生所(室)建设,对乡村医生承担的公共卫生服务等任务给予合理补助。对社会力量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其承担的公共卫生任务按照规定获得政府补偿。同时,在房屋建设、设备购置以及人员培养等方面给予一定扶持。

  (二)补偿渠道。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基本医疗服务主要通过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购买医疗服务付费和个人付费的方式补偿。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通过城乡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保障机制补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任务由政府按服务成本核定补偿。政府举办的乡镇卫生院、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人员经费和业务经费等运行成本通过服务收费和政府补助补偿,政府补助按照“核定任务、核定收支、绩效考核补助”的办法核定。

  二、核定任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主要提供基本医疗服务和公共卫生服务。

  (一)基本医疗服务。主要包括:提供常见病、多发病的初级诊治以及诊疗明确的慢性非传染性疾病的护理;提供急诊抢救及转诊转院服务等。

  (二)公共卫生服务。主要包括: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包括建立居民健康档案、健康教育、预防接种,传染病防治、高血压和糖尿病等慢性病管理、重性精神疾病管理、儿童保健、孕产妇保健、老年人保健等;协助处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承担对村卫生所(室)、社区卫生服务站的人员培训、技术指导等。

  三、核定收支

  (一)收入及其核定。

  1.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收入构成。

  (1)经常性收入,包括医疗服务收入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收入。

  (2)财政专项补助收入,包括基本建设经费和设备购置经费、承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任务补助经费、人员培训和人才招聘经费,以及符合国家政策规定的离退休费用等。

  (3)其他收入,包括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非财政补助收入,以及上述规定范围以外的经营收入、社会捐赠、利息收入等。

  2.基屋医疗卫生机构收入核定。

  (1)医疗服务收入按照前3年医疗服务平均收入、综合分析物价、社会平均收入水平等相关因素,并考虑实行基本药物制度对基本医疗服务收入的影响合理核定,其中药品收入根据药品采购价格和合理用药数量核定;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收入根据服务人口、单位综合服务成本及核定的公共卫生服务任务的数量、质量核定。

  (2)财政专项补助收入核定。基本建设和设备购置等发展建设支出由政府根据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发展建设规划统筹安排;承担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任务由政府按服务成本核定补助;人员培训和人才招聘经费由财政部门根据有关人才培训规划和人员招聘规划合理安排;符合国家规定的离退休人员经费,在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前,由同级财政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核定补助,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后,按相关规定执行。

  (3)其他收入核定。由财政部门根据以前年度收入水平并综合考虑影响收入的特殊因素合理核定。

  (二)支出及其核定。

  1.支出项目。

  (1)经常性支出,包括人员经费、业务经费等正常运转支出。

  (2)财政专项补助支出,包括财政专项安排用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建设和设备购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人员培训和人才招聘,以及符合规定条件的离退休人员支出等。

  (3)其他支出,包括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上述项目以外的支出。包括赞助、捐赠支出、医疗赔偿支出等。

  2.支出核定。

  (1)经常性支出核定。人员经费按定员定额的方式核定,核定工资水平要与当地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平均工资水平相衔接,其中绩效工资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业务经费根据核定的基本医疗服务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任务的数量、质量和成本定额(剔除人力成本)等综合核定,其中药品支出根据药品采购价格和合理用药数量等核定。

  (2)财政专项补助支出核定。根据基本建设、设备购置、人员培训和人才招聘、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等专项工作任务完成的数量、进度、质量、效益等因素确定。

  (3)其他支出,根据以前年度支出水平并综合考虑影响支出的特殊因素合理核定。
  四、绩效考核补助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核定的经常性收入不足以弥补核定的经常性支出时,差额部分由同级政府在预算中予以足额安排,并在对其任务完成情况、患者满意程度、居民健康改善状况等进行综合绩效考核的基础上,由同级财政根据考核结果予以拨付。财政部门根据核定的年度收支预算额度,采取按月预拨的方式拨付资金,年终时结合绩效考核结果予以结算。

  五、合理划分各级财政投入责任

  (一)公共卫生服务投入责任。按照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要求,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由中央财政、省级财政和同级财政承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经费,由同级财政负担;重大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所需经费,以同级政府投入为主,中央财政给予适当补助。

  (二)基本医疗服务投入责任。基层医疗机构的经常性收支补助、离退休人员经费,由同级财政按规定予以补助。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减少的收入通过医疗保障基金(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合理负担、政府按不高于国家规定的15%药品加成率比例补助和医疗卫生机构内部挖潜等多种渠道予以补偿。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绩效工资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保障。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基本建设、设备购置、人员培训和人才招聘等,由同级财政保障,中央财政和省级财政予以专项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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