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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同意设立黑龙江丰利资产评估有限公司的批复

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同意设立黑龙江丰利资产评估有限公司的批复
(黑财评〔2010〕4号)


王雪莲、史文成:
  你们提交的《关于设立黑龙江丰利资产评估有限公司的申请报告》及有关材料收悉。根据《资产评估机构审批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经审核,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设立黑龙江丰利资产评估有限公司。黑龙江丰利资产评估有限公司的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对其债务、执业风险等承担责任。
  二、同意七台河丰利资产评估事务所改制成立黑龙江丰利资产评估有限公司。黑龙江丰利资产评估有限公司承继七台河丰利资产评估事务所的资产评估经营业绩。
  三、同意王雪莲、史文成为黑龙江丰利资产评估有限公司股东,王雪莲为法定代表人。
  四、王雪莲(注册证号23000408)、史文成(注册证号23000357)、张连风(注册证号23040044)、樊风森(注册证号23000278)、白银岫(注册证号23030105)、赵华(注册证号23080061)、佐建敏(注册证号23070023)和冷艳双(注册证号23090027)共8人为黑龙江丰利资产评估有限公司注册资产评估师。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在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办理完工商注册登记后30日内完成转所手续。
  五、黑龙江丰利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资总额为人民币50万元,办公地址在黑龙江省七台河市桃山区旭日街239号。
  六、黑龙江丰利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可从事各类单项资产评估、企业整体资产评估以及市场所需的其他资产评估或者项目评估业务。
  七、黑龙江丰利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及其注册资产评估师在执业中,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认真执行资产评估准则和职业道德准则,恪守独立、客观、公正原则。
  八、黑龙江丰利资产评估有限公司设立后,其业务活动应接受省财政厅的管理和监督。
  九、接此批复后,请及时到有关部门办理工商、税务等手续,应当在60日内完成工商注册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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