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公证工作管理科
指导、监督公证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执行工作;承担对公证机构、公证员和公证业务的指导、监督工作;负责公证机构设立、公证员执业审批的审核上报工作;负责公证员业务培训工作;负责公证机构和公证员的年度考核和行政处罚工作;负责受理公证当事人的申诉。
(六)基层工作管理科
指导、监督全市基层司法所、法律服务所、司法助理员和人民调解工作;负责基层法律服务所设立、变更、注销、年检的核准登记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的审核上报工作;负责司法助理员、人民调解员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业务培训工作;监督检查司法所、人民调解、基层法律服务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执行工作。
(七)司法鉴定管理科
负责全市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和仲裁机构登记的审核上报工作;负责司法鉴定人的教育培训工作;负责指导司法鉴定协会开展工作;承办市司法鉴定工作管理委员会秘书处工作。
(八)司法考试科
负责组织实施全市国家司法考试工作;负责对申领《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材料的初审上报工作;负责全市《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持有人年度备案和变更备案工作。
(九)社区矫正工作管理科
指导、监督、管理全市社区矫正工作;指导、监督全市刑满释放和解除劳教人员帮教安置工作;协调有关部门解决社区矫正帮教安置工作中存在的重大问题;负责社区矫正和帮教安置工作的政策研究、工作规划和建章立制工作;负责社区矫正和帮教安置工作人员的培训和宣传工作。
纪检、监察机构按有关规定执行。
四、人员编制
市司法局机关政法专项行政编制34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3名;科级职数14名。
五、其他事项
(一)关于社区矫正试点工作和对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的帮教安置工作,由市司法局牵头,公安、财政、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负责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承担相关职责。
(二)指导、监管法律援助工作的相关职责由市法律援助中心负责。
(三)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六、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