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晋城市统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晋市政办〔2010〕3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及驻市各有关单位:
《晋城市统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
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O一O年三月十六日
晋城市统计局
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晋城市委、晋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晋城市市级党政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晋市发〔2009〕22号),设立晋城市统计局(以下简称市统计局),正处级建制,为晋城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国务院及省、市人民政府已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取消代管国家统计局、省统计局设在我市的城市社会经济调查队、企业调查队的有关职责。
(三)增加对全市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监测与评价的有关职责。
(四)增加农村统计、能源统计、服务业统计和社会发展统计方面的有关职责。
(五)加强对各县(市、区)、各部门统计工作的指导和综合协调,加强对统计调查项目、统计标准和统计数据发布的管理。
二、主要职责
(一)承担组织领导和协调全市统计工作,确保统计数据真实、准确、及时。制定全市性的统计工作规章,指导全市统计工作。
(二)贯彻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
山西省统计检查监督规定》,依法查办统计违法行为和案件,检查监督全市统计法律、法规和统计制度的贯彻实施。
(三)健全完善全市国民经济核算体系,拟定并组织实施全市国民经济核算制度和全市投入产出调查方案,核算全市及各县(市、区)生产总值,汇编提供国民经济核算资料,监督管理各县(市、区)国民经济核算工作。
(四)根据上级部门重大国情国力普查计划、方案,组织实施全市人口、经济、农业等重大国情国力普查,汇总、整理和提供有关全市国情国力方面的统计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