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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晋城市统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五)组织实施农林牧渔业、工业、建筑业、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以及装卸搬运和其他运输服务业、仓储业、计算机服务业、软件业、科技交流和推广服务业、社会福利业等统计调查,收集、汇总、整理和提供有关调查的统计数据,综合整理和提供地质勘查、旅游、交通运输、邮政、教育、卫生、社会保障、公用事业等全市性基本统计数据。

  (六)组织实施管理能源、投资、消费、价格、收入、科技、人口、劳动力、社会发展基本情况、环境基本状况等统计调查,收集、汇总、整理和提供有关调查的统计数据,综合整理和提供资源、房屋、对外贸易、对外经济等全市性基本统计数据。

  (七)组织各县(市、区)、各部门的经济、社会、科技和资源环境统计调查,统一核定、管理、公布全市性基本统计资料,定期发布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的统计信息,组织建立部门间统计信息共享制度和发布制度。

  (八)对国民经济、社会发展、科技进步和资源环境等情况进行统计分析、统计预测和统计监督,向市委、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提供统计信息和咨询建议。

  (九)审批部门统计标准,依法审批或者备案各部门统计调查项目、地方统计调查项目,指导专业统计基础工作、统计基层业务基础建设,组织建立服务业统计信息管理制度,建立健全统计数据质量审核、监控和评估制度,开展对重要统计数据的审核、监控和评估,依法监督管理涉外调查活动。

  (十)协助管理各县(市、区)统计局局长、副局长,管理市设在各县(市、区)的调查监测中心,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管理全市统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职务评聘和从业资格认定工作,监督管理中央、省及市财政提供给县(市、区)以及乡镇统计部门的统计经费和专项基本建设投资以及固定资产投资。

  (十一)建立并管理全市统计信息自动化系统和统计数据库系统,组织制定各县(市、区)、各部门统计数据库和网络的基本标准和运行规则,指导各县(市、区)统计信息化系统建设。

  (十二)开展统计工作和统计科学的交流与合作,承担国家统计局、省统计局委托的有关统计交流合作项目。

  (十三)承担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统计局设8个内设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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