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中小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的通知

  残疾儿童、少年可进入特殊教育学校学习,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可申请进入普通中小学校随班就读。

  高中新生按照本市当年高级中等学校招生规定入学。

  第五条 入学新生须按照规定时间到录取学校办理入学注册手续。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注册,其家长应当持有关证明,在规定期限内到学校办理延期注册手续。

  接受九年义务教育的新生因故不能按期到录取学校办理入学注册又未办理延期注册手续的,由学校督促其入学,督促无效的由学生户口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其家长送学生入学。

  高中新生未按期到录取学校办理入学注册又未办理延期注册手续的,除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

  第六条 新生办理入学注册手续后,即取得学籍。学校采用电子化手段管理学籍,按照教育行政部门要求将采集的学生学籍信息输入“北京市中小学信息管理系统”,在开学后一个月内编制新生名册,为每一位学生分配学籍号码,发放学生卡,并将新生名册报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普通高中应当按照教育行政部门要求为新生建立个人档案。

第三章 考勤

  第七条 学校应当建立学生考勤制度。考勤按出勤、迟到、早退、病假、事假、旷课等项目记录。

  因故不能到校上课或不能参加学校其它教育教学活动的学生,应当履行请假手续。对无正当理由未履行请假手续的缺勤学生,按旷课处理,并及时通知其家长。对旷课和经常迟到、早退的学生,学校应当向其家长了解情况,及时对学生进行教育,帮助其改正。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连续旷课一周仍不到校上课的,学校要告知其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由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学生家长送学生到校上课。

  第八条 在校学生于每学期开学时,应当按学校规定的日期到校办理报到注册手续。无正当理由未能按期报到注册又未履行请假手续的,按旷课处理。

第四章 转学

  第九条 学生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请在本市内转学:

  (一)学生户口随家长户口在市内迁移,新户口所在地不在原就读学校服务范围的;


第 [1] [2] [3] [4] [5] [6] 页 共[7]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