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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住房保障办公室关于印发《广州市保障性住房小区管理扣分办法(试行)》的通知

广州市住房保障办公室关于印发《广州市保障性住房小区管理扣分办法(试行)》的通知
(穗住保〔2010〕65号)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部门:
  为加强保障性住房小区规范管理,健全、完善保障性住房后续监管长效机制,提高小区服务管理水平,创造文明、卫生、安全、和谐的保障性住房小区,经市政府同意,保障性住房小区试行管理扣分制,现将《广州市保障性住房小区管理扣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州市住房保障办公室
二○一○年五月十日

  广州市保障性住房小区管理扣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维护保障性住房小区全体住户的公共利益,加强我市保障性住房小区的日常管理,规范保障性住房小区住户的居住行为,创造文明、卫生、安全、和谐的居住环境,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保障性住房小区内住户的居住安全、环境卫生和房屋使用等方面的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保障性住房小区住户包括廉租住房、经济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及其他享受住房保障政策的住户。
  第三条 广州市住房保障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保障性住房小区所在街道办事处、派出所等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能协助广州市住房保障办公室实施本办法。
  广州市住房保障办公室在保障性住房小区设立“广州市住房保障办公室派驻小区服务管理中心”(以下简称派驻中心),负责本办法实施的具体工作。
  第四条 派驻中心对保障性住房小区住户的具体违规行为进行调查取证和处理,也可以委托其他第三方机构承担调查取证工作,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协助相关单位开展调查取证工作。
  第五条 对危害保障性住房小区住户居住安全、破坏小区环境卫生和违规使用房屋等方面的不当行为实行扣分制。
  第六条 保障性住房小区住户在小区内出现以下违规行为时,依照本办法进行扣分:
  (一)  轻微违规行为,共10项,每项每次扣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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