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公众场所随地便溺或携带的动物随处便溺不及时清理,影响公共场所环境卫生。
2.夜间制造噪音,引起他人投诉获有关政府机构受理的。
3.在公共场所的护栏、电线杆、绿篱等设施和树木上吊挂、晾晒物品。
4.在户外焚烧纸钱、元宝、柴火或燃点香烛不及时清理的。
5.占用小区公共场所设摊经营、兜售物品。
6.擅自接用公共绿化和消防水源。
7.在天台、平台搭棚,围蔽、占用公共场所。
8.践踏、占用绿地,损毁树木、园林。
9.占用梯间平台、天台等公共场所堆放垃圾、杂物、废旧物品等。
10.乱摆、乱停、乱放机动车辆、单车、残疾车等车辆,阻碍消防通道。
(二) 较严重违规行为,共4项,每项每次扣4分
1.乱倒垃圾、污水、粪便,乱扔动物尸体等废弃物。
2.在室内或公共场所存放不符合安全标准的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
3.在室内存放大量垃圾、废品及其他物品,严重影响他人生活。
4.人为损坏污水管导致污水渗漏,影响他人生活或公共环境卫生。
(三) 严重违规行为,共5项,每项每次扣6分
1.无正当理由拒绝住房保障管理人员开展入户调查及房屋维修工作。
2.故意损坏、盗窃小区公共消防设施、水电设施、通讯设施等公共财物。
3.廉租住房、经济租赁住房租户无正当理由连续拖欠租金2个月以上3个月以下(不含3个月)或累计拖欠租金3个月以上未满6个月的。
4.廉租住房、经济租赁住房租户无正当理由连续空置住房1个月以上3个月以下(不含3个月)的。
5.高空抛掷物件。
(四) 非常严重违规行为,共7项,每项每次扣20分,
1.擅自将租住的住房转让、转租、出借、调换的。
2.擅自将经济适用住房出租、出借的。
3.廉租住房、经济租赁住房租户无正当理由连续拖欠租金3个月或累计拖欠租金6个月的。
4.廉租住房、经济租赁住房租户无正当理由连续空置住房3个月以上的。
5.无正当理由连续空置经济适用住房6个月以上的。
6.拆迁安置房租户无正当理由连续空置住房6个月以上的。
7.擅自对租住的住房进行装修和扩建、加建、改建、改变房屋结构或改变其功能及使用性质的。
第七条 轻微违规行为项目为预先警示才扣分的项目,较严重、严重及非常严重违规行为项目为即时扣分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