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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住房保障办公室关于印发《广州市保障性住房小区管理扣分办法(试行)》的通知

  保障性住房小区住户出现轻微违规行为,经调查取证核实后,派驻中心向违规住户发出《保障性住房小区管理扣分劝告书》,劝导其及时纠正违规行为,并不即时扣分。经劝导后再次出现违规行为的,派驻中心向违规住户发出《保障性住房小区管理扣分警示书》,警示违规住户纠正违规行为,否则将实行扣分。如住户拒不改正第三次违规的,将依照本办法扣分。保障性住房小区住户出现较严重、严重或非常严重违规行为,经调查取证核实后,派驻中心将即时记录在案,即时扣分。
  派驻中心向被扣分对象及其成年家庭成员发出《保障性住房小区管理扣分通知书》,共同督促违规成员纠正不良行为,培养良好的保障性住房小区行为规范。
  第八条 保障性住房小区住户所扣分数累计达15分或有效期内累计扣分达到3次,派驻中心向该住户家庭发出警示信,列出该户家庭及其成员的违规行为及所扣分数,严厉提醒该住户家庭累计更多分数带来的后果。
  第九条 保障性住房小区住户同时出现多项违规行为时,对其中分数最高的项目进行扣分,并责令立即纠正其他违规行为,如不纠正,对不纠正的项目进行扣分。
  第十条 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以及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作出违规行为的,经核实后不予扣分,派驻中心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管教。
  第十一条 保障性住房小区住户以首次违规时间起算,每两年为计算周期,满两年扣分清零。有效期内,所扣分数不因住户成员变化、户主变更等情况而注销。有效期内,住户因故调整房屋的,其记录在原租住房屋的分数将同时转移到调整后的房屋。
  第十二条 保障性住房小区住户作出非常严重违规行为的,承租廉租住房、经济租赁住房以及其他保障性住房的,广州市住房保障办公室将依租赁合同终止与租户的房屋租赁关系;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以及其他保障性住房的,广州市住房保障办公室将依购买合同约定要求其退还所购买的保障性住房。
  第十三条 保障性住房小区住户作出除非常严重违规行为外的其他违规行为,如累计被扣分数两年内达到20分,将依合同约定追究责任,拒绝承担责任的,将依合同约定收回所居住的保障性住房。
  第十四条 依合同约定被收回保障性住房的住户,须于60日内结清有关费用并交出房屋。住户退还所购买的保障性住房,退回房价款按原购房价格每年扣减1%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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