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广州市住房保障办公室关于印发《广州市保障性住房小区管理扣分办法(试行)》的通知

  第十五条 因作出本办法规定的违规行为,在两年内被扣满20分而被收回房屋的保障性住房小区住户家庭,1年内不得申请保障性住房;因违反非常严重违规行为而被收回房屋的,5年内不得申请保障性住房。被收回房屋的家庭,如有需要,可向广州市住房保障办公室申请租住临时中转房屋,临时中转房屋租金按公房成本租金标准的50%计租。在临时中转房屋住满1年后,按规定符合保障性住房申请条件的可再行申请。
  第十六条 派驻中心每季度定期在小区广告栏或咨询中心公布小区内各住户的扣分情况及处理决定。
  第十七条 保障性住房小区住户应当积极配合派驻中心管理人员或受委托的保障性住房小区物业服务企业,以及其他第三方机构的取证和处理工作。违规住户违抗或不配合取证和处理等工作的,情节轻微的,加倍扣分;侮辱、殴打调查取证人员,或以暴力、胁迫等方法阻挠调查取证工作,情节严重的,终止房屋租赁合同或要求退回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或其他保障性住房。
  第十八条 保障性住房小区住户拒绝依照本办法规定交还房屋的,广州市住房保障办公室可根据房屋合同约定条款要求收回房屋;保障性住房小区住户坚持拒绝交还房屋的,广州市住房保障办公室可向法院申请强制清退。
  第十九条 广州市住房保障办公室对实施本办法取得良好成效的小区、集体以及家庭(个人)分别给予奖励:
  (一)每两年评选一次保障性住房文明小区,由广州市住房保障办公室给予5000元奖励,奖金由保障性住房小区物业服务企业领取,专款用于举办小区文体、公益活动等。
  (二)每两年向期间未被扣分的楼宇住户集体颁发奖状,并给予该楼宇住户集体1000元奖励。
  (三)每两年向期间未被扣分的保障性住房小区住户在小区内张榜公告予以表扬。
  (四)广州市住房保障办公室对主动协助派驻中心维护小区文明、卫生、安全,协助开展违规行为的调查取证等工作,积极投诉和举报违规行为且投诉、举报事项属实的,给予举报者50~200元不等的奖励。
  第二十条 保障性住房小区住户对派驻中心管理人员的处理如有不满,可以向广州市住房保障办公室提出申诉。广州市住房保障办公室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对申诉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并在调查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将核实情况函告申诉人。


第 [1] [2] [3] [4] [5] [6] 页 共[7]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