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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打击非法盗采煤炭资源工作方案的通知


  4.严厉打击涉及组织、参与非法盗采煤炭资源行为的黑恶势力;

  5.严格对爆破物品的管控,查堵、截断爆破物品的非法渠道;

  6.协助查堵非法矿产品的运输、营销等流通渠道;

  7.对外地来邕参与非法采矿的民工予以遣返。

  (八)工商部门职责:

  1.对经营和使用煤炭资源的单位、个人进行依法监督管理,打击非法煤炭的使用和流通领域;

  2.对煤炭加工和经营场所合法性进行严格把关,对加工、经营非法煤炭的场所不予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已办理营业执照的依法予以吊销。

  (九)环保部门职责:

  对非法盗采煤炭资源造成大气、水体、土壤受到噪声、放射性及电磁辐射、固体废物、有毒化学品等污染的违法行为依法予以查处,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

  (十)供电部门职责:

  1.切断非法煤炭盗采区、非法煤炭加工、经营场所的供电,并拆除上述场所违法架设的供电设施;

  2.依法追究对非法煤炭盗采点、非法煤炭加工和经营点等场所违法供电人员的责任。

  (十一)纪检、监察部门职责:

  1.全程监督专项整治行动各责任单位的工作开展情况;

  2.依法查处组织、参与非法盗采煤炭资源违法行为以及在执法中通风报信、说情、幕后操作、干扰阻碍执法、充当保护伞的公职人员;

  3.追究政府各职能部门在打击非法盗采煤炭资源违法行为中失职、渎职、制止不力、查处不到位,造成严重后果和影响恶劣的人员责任。

  (十二)财政部门职责:

  1.保障专项整治行动的经费落实;

  2.负责对罚没非法煤炭、采掘设备、选洗加工设备的处置。

  (十三)宣传部门职责:

  1.充分发挥舆论导向作用,大力宣传专项行动开展情况和取得成效,对违法当事人以及专项行动工作开展不力的单位、人员予以曝光,形成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

  2.大力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矿产、耕地、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提高群众自觉保护国土资源和环境的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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