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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道路交通安全防范管理规定

贵州省人民政府令
(第115号)


  《贵州省道路交通安全防范管理规定》已经2010年3月22日省人民政府第2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6月1日起施行。

省长  林树森

二○一○年四月九日

  贵州省道路交通安全防范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单位),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道路交通安全防范工作实行政府领导、部门监管、单位负责、社会参与、综合治理的安全防范责任机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道路交通安全防范工作纳入对下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目标绩效考核内容。
  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情况,制定道路交通事故防范方案,明确责任,对国家下达的道路交通事故控制指标,实行目标管理。
  市(州、地)人民政府(行署)、县级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上一级人民政府制定的道路交通事故防范方案和下达的道路交通事故控制指标,制定实施方案,落实安全责任。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联席会议是同级人民政府实施道路交通安全防范责任制的组织协调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一)根据本级人民政府的决定和部署,指导、协调、督促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的落实;
  (二)通报道路交通安全情况,督促单位落实道路交通安全防范措施,消除道路交通安全隐患;
  (三)制定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年度工作计划和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
  (四)制定道路交通安全目标考核办法,并组织实施。
  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同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日常工作。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履行道路交通安全防范监督管理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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