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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江门市区低收入家庭优惠措施的通知

  8. 故意采取规避法律、法规的行为,造成无经济来源、生活困难的家庭;

  9. 家庭成员有赌博、卖淫、嫖娼、吸毒等违法行为的家庭;

  10. 无正当理由,擅自将土地承包权转租他人,或对承包土地人为抛荒的家庭;

  11. 违反《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未采取补救措施的家庭;

  12. 有其他不应当享受优惠情形的家庭。

  二、低收入家庭可享受的优惠

  持有《江门市区低收入家庭优惠证》的家庭可在江门市区内享受以下优惠:

  (一)对就读中等职业学校(含公办和民办的普通中专、成人中专、职业高中、技工学校)一、二年级的低收入家庭子女,每人每学年给予1500元的生活费资助;对就读公办普通高中的低收入家庭子女,一年级的每人每学年给予1000 元,二、三年级的每人每学年给予700元的学杂费或生活费资助。

  (二)在非营利性医院就诊时,未享受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或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报销的低收入家庭成员免收挂号费和诊查费,治疗费减收30%(材料费除外),检查费减收20%,药品费按进价收取;享受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或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报销的低收入家庭成员免收门诊挂号费,住院费用个人支付部分由非营利性医院减收10%(材料费除外)。

  (三)免收有线电视收视维护费。

  (四)由供水单位减免低收入家庭水费每户每月5元,水费不足5元的按实际用水费用减免。

  (五)免收随水费带征的污水处理费。

  (六)每月补助每户低收入家庭电费20元。电费补助按年度发放,每年12月份发放一次。

  (七)低收入家庭租赁并居住直管公有住宅,按直管公有住宅租金标准给予减收50%的优惠;老年低保对象及“三无人员”租赁并居住直管公有住宅,给予全免租金优惠。

  (八)购买公共汽车月票,按票价的50%给予优惠。

  (九)免收公园门票费。

  (十)免收治安联防费。

  (十一)免收清洁卫生费和生活垃圾处理费。

  (十二)免收职业介绍服务费和登记费。

  (十三)从事个体经营的,税务机关免收税务登记证工本费。

  (十四)免费提供法律援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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