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哈尔滨市城建项目统筹用地专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哈政发法字[2010]7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现将《哈尔滨市城建项目统筹用地专项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三月十八日
哈尔滨市城建项目统筹用地专项管理暂行办法(送审稿)
第一条 为充分利用土地资源为城建项目筹措资金,挖掘土地资源潜力,拓宽城市建设资金来源渠道,保障城建项目顺利进行,根据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建项目统筹用地的选择、认定、控制、利用和相关管理活动,以及在统筹用地范围内各实施主体进行置换、开发建设所产生的土地收益的归集和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城建项目统筹用地(以下简称统筹用地),是指经市政府批准与城建项目捆绑谋划,统筹配置,综合运作,用于筹措城建项目建设资金的各类用地。
本办法所称统筹用地收益,是指市政府确定用于支撑城建项目建设的用地经置换和开发利用获得的政府收益。
本办法所称统筹用地管理,是指对统筹用地的用途进行管控,对统筹用地进行选择、控制、利用、收益归集和收益投向管理,以及对其地上建筑物在一定期限内增加整理成本的权属变更实施控制的活动。
第四条 统筹用地管理应当坚持统一控制,分工负责,行政审核,经济调节,群众参与,社会监督的原则。
统筹用地收益归集应当坚持多方联动,专项管理,专项投入的原则。
第五条 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市城乡规划、国土资源、财政、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城市管理、公安等部门和区人民政府依据各自职责,负责统筹用地管理的相关工作。
市人民政府委托市城建投融资机构负责统筹用地的相关实施工作。
第六条 建立城建项目与土地资源统筹运作制度。将项目与一定范围内的土地资源有机结合,以城建项目为载体,实行项目与土地资源统筹谋划、统筹规划、统筹计划、统筹配置、统筹运作,互为支撑,提供城建项目统筹筹资保障,推进城市发展战略的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