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建立统筹用地提前使用会商制度。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使用统筹用地的,在进行用地规划和土地收储前,应当征求建设项目管理部门和市城建投融资机构的意见。同意使用的,由建设项目管理部门和市城建投融资机构出具同意使用意见通知书,市城乡规划和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据此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六条 对统筹用地范围内的国有企业进行改制的,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改制企业名称、位置、改制方式和改制时间等情况函告建设项目管理部门和市城建投融资机构。
第十七条 对经批准将统筹用地改作非统筹用地的,按照谁占用、谁置换的原则,由土地使用者按照同等收益为城建项目置换相应的统筹用地。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八条 在确定统筹用地年度利用计划、范围并发布通告后,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依法对下列活动进行监督:
(一)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或者构筑物;
(二)增加整理成本的房屋所有权登记和土地所有权登记;
(三)转让、抵押土地;
(四)改变房屋用途或者抵押房产。
第十九条 市土地储备机构委托市城建投融资机构进行统筹用地一级开发,可以采取合作、合资等多种形式吸引社会资金,进行征地拆迁、开发整理,形成净地,纳入土地储备库,依法出让。
第二十条 统筹用地定向用于筹集城建项目建设资金,统筹用地范围内土地收益专项用于城建项目融资和建设。
第二十一条 实行统筹用地收益确认制度。由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项目建设计划,对项目与土地资源规模配置情况进行审核。由市城建投融资机构以工作联系单的形式与各相关部门联系、沟通,对统筹用地收益予以确认。
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的规划用地性质及相关规划指标,对土地收益进行测算,确定统筹用地出让价格。
对涉及国有企业改制需按现有土地性质处置土地资产的,由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土地出让价格,由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确定由土地出让金支付的改制成本,函告市城建投融资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