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涉及国有企业改制的统筹用地,由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扣除改制成本的收益凭据,由市城建投融资机构确认,作为可用于城建项目建设的土地收益。
由市城建投融资机构将确认的统筹用地收益函告市城乡建设、财政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
第二十二条 统筹用地收益与城建项目建设挂钩。由建设项目管理部门依据统筹用地收益凭据确定统筹用地收益对应的具体城建项目,并作为具体城建项目建设资金的来源渠道。
第二十三条 因支付国有企业改制成本等原因不能产生收益的地块,作为增补统筹用地的依据。
第二十四条 统筹用地范围内已批在建项目尚未缴纳土地出让金的,由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督促建设单位限期缴纳。
第二十五条 实行统筹用地收益档案管理。统筹用地收益归集到位后,建设项目管理部门和市城建投融资机构应当将下列统筹用地情况相关资料纳入档案进行管理:
(一)相关规划指标;
(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价格;
(三)成交价格;
(四)相关国企改制成本;
(五)收益资金到位时间和金额;
(六)不能产生收益地块的情况、原因;
(七)其他需要纳入档案管理的情况。
第二十六条 对统筹用地收益实行专项管理。统筹用地收益应当统一上缴市财政,由市财政部门单独核算,专项用于城建项目融资和建设。
第二十七条 统筹用地土地出让金计提农业土地开发资金、失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土地出让业务费和市财政按规定提取土地出让金的10%纳入城建计划部分后,用于城建项目建设。
第二十八条 市财政部门负责将统筹用地收益支付给市城建投融资机构,由市城建投融资机构会同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汇总后,按年度将统筹用地收益归集情况上报市人民政府,并函告各相关行政主管部门。
第二十九条 各有关区、乡(镇)人民政府和市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应当做好下列统筹用地专项管理工作:
(一)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建项目与周边土地资源统筹,安排计划,以及统筹用地专项管理的综合协调和监督检查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