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法定代表人信用监督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浙工商个[2010]11号)
各市、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为建立健全企业信用监管体系,完善法定代表人监管机制,省局制定了《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法定代表人信用监督管理办法(暂行)》,现印发给你们,并就实施落实过程中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实施法定代表人信用监管必须要坚持“支持与约束统一、服务与监管统一”的工作理念, 既要建立健全法定代表人信用惩戒机制,又要积极培育法定代表人信用理念,赋予法定代表人信用资产,帮助法定代表人实施信用修复,不断完善法定代表人信用建设体系。
二、各地要在本《办法》的基础上,继续探索,不断创新。要积极依托工商企业信用监管体系与政府企业信用监管平台开展工作。要加强与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法院及行业管理部门的沟通联系,健全法定代表人信用信息库,建立信用信息共享机制和联合信用监管机制,促进法定代表人信用监管社会化。
三、要加强调查研究,制定和完善相关制度规定。特别是在法定代表人信用奖励、约谈诫勉、预警警示、抄告公示、培训指导和准入限制等方面,要尽快出台符合本地实际的操作细则,使《办法》真正落到实处、收到实效。实施过程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省局反映。
附件:法定代表人信用评价标准(略)
二○一○年三月八日
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法定代表人
信用监督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法定代表人准入和退出机制,增强企业及法定代表人的信用自律意识,进一步完善企业信用监管体系,根据《
公司法》、《
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登记管理规定》和《
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企业信用监督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