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法定代表人是指依照法律或者企业法人组织章程规定,经企业登记机关核准登记,代表企业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
第三条 法定代表人信用监管是企业信用监管体系的组成部分,是以法定代表人信用信息征集为基础,以信用评分为基准,采取行政执法与行政指导相结合的方法,综合运用信用奖励、约谈诫勉、预警警示、抄告公示、培训指导、准入限制等信用管理手段对企业法定代表人进行监督管理。
第四条 法定代表人信用信息的征集,应当依托工商企业信用监管平台和政府企业信用平台,主要由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各项业务工作中实现,也可通过与有关部门交互信息获取。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在各地采集的基础上建立全省统一的法定代表人信用信息库。
第五条 法定代表人信用信息库可以包括以下信用信息:
(一)法定代表人个人身份情况: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号、户籍所在地住址、居所、任职企业名称、学历等;
(二)法定代表人及其所任职企业的荣誉信息;
(三)法定代表人黑名单记录;
(四)法定代表人及其任职企业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五)法定代表人股权持有情况;
(六)法定代表人兼职情况;
(七)法定代表人任职经历;
(八)其他信用信息。
依托政府企业信用平台开展工作的,可以依法扩大信用信息征集范围。
第六条 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统一制定法定代表人信用评价标准,并由计算机系统根据历史信用记录自动进行评分。
第七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根据信用信息记录形成法定代表人信用报告。
法定代表人信用报告及信用信息可以反馈给法定代表人本人及其任职企业,也可接受法定代表人及其任职企业的查询。
第八条 法定代表人或任职企业认为信用信息有差错的,可以向企业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信用监管机构提出异议;信用监管机构应当及时与信息提供单位核实;确有错误的,应当及时纠正并反馈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