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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扶持和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三、加强中医药医疗服务体系建设

  (一)合理配置中医药卫生资源。设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在区域卫生规划中合理规划和配置中医医疗机构,原则上每个县(市)要办好一所中医医院,完善县级中医医院基础设施和配置基本设备,使之逐步达到国家标准。加强县及县以上综合医院中医科建设。支持非公立中医医疗机构的发展,在医保定点、科研立项、职称评定和继续教育等方面,与公立中医医疗机构享受同等待遇,对其服务准入、监督管理等方面一视同仁。

  (二)提高基层中医药医疗服务能力。加强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乡镇卫生院的中医科、中药房建设,实现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甲类、乙类乡镇卫生院设置中医科和中药房,配备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基本中医诊疗器具和必备中药。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站要有1名能够提供中医药服务的执业医师,村卫生室要有1名以中医为主或能够运用中西医两法开展诊疗服务的乡村医生。深入开展有中医药特色的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创建工作。鼓励和支持公立医疗机构的中医执业医师通过增加执业注册地点的方式,到城市社区、农村医疗机构开展中医药医疗服务。允许符合条件的药品零售企业举办中医坐堂医诊所。

  (三)发展中医药预防保健康复服务。充分发挥中医预防保健特色优势,在疾病预防与控制中积极运用中医药方法和技术。推动中医医院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开展中医预防保健服务,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积极开展中医药预防保健服务,逐步完善城乡中医药预防保健服务体系。合理制定中医“治未病”相关诊疗项目收费标准,按照循序渐进原则,先纳入职工体检,再逐步纳入干部保健、职工医保等报销范围。鼓励社会力量投资兴办中医预防保健服务机构。制定中医预防保健服务机构、人员准入条件和服务规范,加强引导和管理。

  四、实施中医“名医、名科、名院”发展战略

  (一)培育一批知名中医医师。通过实施国家级名老中医专家学术经验继承和优秀中医临床人才研修项目,培养优秀中青年知名中医医师;积极开展省级老中医专家学术经验继承工作,省级老中医专家学术经验继承工作每三年一个周期,每期培养30名已具有中级职称的中医继承人;建立骨伤、脾胃、肾病、肝病、妇科、儿科、肛肠、康复、针灸、推拿等中医专科专病人才培养基地,三年内培养省级优秀中医临床人才150名。参照国家标准安排专项经费或配套经费,对指导老师、继承人和研修人员每人资助3万元,用于指导老师代教补助,以及继承人和研修人员赴外省学习交流经费补助并安排给派出单位;对专科专病培养对象每人补助2000元,用于培训基地开展免费培训经费补助。省卫生厅每三年开展一次福建省知名中医医师评审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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