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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浙江省委教育工作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高校基层党组织建设的意见

  三、加强高校基层党组织建设的基本内容和工作举措
  7.健全和落实二级学院(系)党政共同负责的体制机制。按照“明确职责、健全机制、交叉任职、共同负责”的要求,积极创造条件,理顺二级学院(系)管理体制和工作机制。院系党委(党总支)要围绕学院中心工作,管思想、管干部、管人才、管政策,参与讨论决定学院(系)教学、科研、学科建设、队伍建设和管理工作中的重大事项,负责学院党的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保证党和国家方针政策与上级党组织提出的目标任务在本单位的贯彻落实。要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建立和完善学院(系)党政沟通协调、决策和监督机制。制定完善学院(系)党政联席会议制度,明确议事决策的范围、原则、程序等,凡属学院(系)工作中的重要事项,党委(总支)书记、院长(系主任)应在充分沟通酝酿后,提交党政联席会议集体研究决定,党政主要负责人会前要充分沟通酝酿,交换意见,根据议题内容分别召集并主持会议。学院(系)党政联席会议参加人员包括院系级党政正、副职领导,视会议内容可以扩大至学院(系)党委(总支)委员、工会主席等有关人员。要配足配强二级学院(系)党组织负责人,注重党政主要负责人的素质能力互为弥补和促进;鼓励党政领导交叉任职,党员院长一般应兼任党组织副书记;学院党组织负责人可兼任行政副院长,一些规模较小的院系可以实行党政领导一人兼任。设有学术委员会、教学委员会或学位委员会的学院(系),应有符合条件的党委(党总支)班子成员进入委员会。
  8.科学设置党的基层组织。要按照有利于加强党对高校的领导,有利于加强党员教育管理,有利于促进高校教学科研事业发展的原则,优化基层党组织设置方式,扩大组织覆盖面,形成网络严密、功能健全的组织体系。规模较大的学院(系)可按照党章有关规定,设立党的基层委员会;学院(系)党委可下设党总支,统筹师生党建工作;凡是具备建立党支部条件的行政、教学、科研单位,都要单独设置党支部,尽量减少跨单位、跨部门建立党的基层组织。教工党支部要设在学科、研究所、实验室、系等教学科研一线部门,在后勤聘用人员党员比较集中的单位,也要建立党的基层组织;学生党支部的设置要着眼于党支部组织的稳定性、长期性和连续性,本科生党支部一般按专业或班级设置;高职高专学生党支部按专业或年级设置,人数较少的也可与教工联合设立党支部;研究生党支部的设置要与专业方向、学科团队等相对应,实现党建工作与研究生学习、科研工作的有机结合。要探索在学生社会实践、生产实习和教师跨学科研究团队中建立符合实际的各类临时党支部,保障中心工作的顺利完成。注重新形势下党的工作进学生公寓、学生社团,实现党的工作全覆盖。要合理调整党支部规模,3名党员以上应建立党支部或党小组,党支部规模一般不超过20人,毕业年级党支部人数规模一般不超过40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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