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创新工程建设管理机制。进一步明确工程产权,加强项目民主管理,推动受益农户全过程参与的工程建管机制,落实管护主体和责任,实行先建机制、后建工程,促进工程良性运行和持续发挥效益。严格控制项目投资、质量和工期,加快工程实施进度。鼓励和引导多种形式的直接和间接融资,加大资金整合力度,扩大投资效益。
二、加强项目实施监测分析,做好信息报送工作
建立信息报送制度。各级发展改革和水利部门要及时掌握本地区工程项目建设进展情况,加强信息采集和分析,每年6月底前上报半年工作总结。12月底前上报全年工作总结。工作总结主要内容包括:项目基本情况、建设任务完成情况、资金使用管理、工程进度、投资完成、存在问题和下一年度工作计划等。同时,要落实专人,按时报送工程建设进度,按半年和全年报送工程建设进度,治理季节每月报送一次工程建设进度。同时,要加强调查研究工作,认真分析项目建设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总结经验教训,提出解决问题的办法和建议,为各项政策措施制定和更好推进项目实施提供科学依据。
三、加强组织领导,强化监督考核
(一)加强部门协调配合。各级发展改革和水利部门要按照职能分工,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加强对水土保持项目投资管理方式改革和工程建设管理的组织、指导和协调,共同做好各项工作。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牵头做好工程建设规划衔接平衡、项目实施方案审批、投资计划审核下达和建设管理监督等工作;水利部门负责做好工程建设规划编制、项目实施方案编制审查、工程建设行业管理和监督检查等工作,具体组织和指导项目实施。
(二)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各级发展改革和水利水保部门要加强对本地区水土保持项目的监督检查,进一步发挥和强化基层部门的管理作用,发现问题及时处理。省上将主要通过前期工作审查、进度检查、年度验收、竣工验收等方式进行监督检查,引导各地合理申报和安排项目,强化管理,不断提高政府投资效率和效益。要建立项目实施考核评价结果的反馈与整改机制,健全奖惩制度。对存在组织实施工作不力、前期工作滞后、建设进度缓慢、工程质量低劣、资金管理混乱、信息报送工作不落实,没有通过省级年度验收等严重问题的县(区),省上将采取停缓安排项目投资或通报批评等措施,促进各地进一步搞好水土保持项目建设。
上述规定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施行,此前有关水土保持项目建设管理办法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各地执行中的重要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