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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东海片区滨海总部区(首期)发展的实施意见


  (三)泉州市行政区域内企业还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两款以上(含两款):一是资产规模大、实力强,资产总额10亿元以上(以经注册会计事务所审计的上年度企业财务报表为准);二是企业品牌影响大,其商标和产品分别被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国家工商总局认定)和中国名牌产品;三是对社会贡献大,上年度在泉州市行政区域内纳税3000万元以上的工业企业,或对地方服务业发展有明显带动作用,泉州市行政区域内外关联企业(同一集团名下或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企业,需出具关联证明)10家以上,且上年度在泉州市行政区域内纳税1500万元以上的服务业企业;四是在行业中能发挥示范、导向和领头羊作用,按统计划分上一年度销售收入(营业收入)名列泉州市行业前三名企业。

  泉州市行政区域外泉籍企业还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一是申报企业资产总额5亿元以上(以经注册会计事务所审计的上年度企业财务报表为准);二是上年度在泉州市行政区域外纳税3000万元以上;三是申报企业需在竞得东海片区滨海总部区(首期)项目用地之后将公司住所及税务登记迁入泉州行政区域内,或者参与东海片区滨海总部区(首期)项目用地挂牌前在泉州行政区域内投资新设并经工商注册登记一家注册资本5000万元以上的全资子公司,在法定期限内进行税务登记,上述变更或新设企业应在总部大楼建设完工后迁入东海片区滨海总部区。

  四、土地出让

  (一)出让方式。总部大楼建设用地采取用地预申请,以挂牌方式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符合东海片区滨海总部区(首期)参与条件作为前置条件之一,由市国土部门编制出让方案,报市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二)地价确定。根据出让地块的容积率、规划土地用途及各用途的建筑面积比例、区域条件等,由市国土部门委托具有土地评估资质的中介机构根据该区域基准地价水平,结合土地市场价格进行评估,综合评估提出挂牌起始价,报市地价委员会研究确定。

  (三)凡是符合东海片区滨海总部区(首期)土地出让前置条件的总部企业,在缴交竞买保证金后,均可申请参与3宗以内地块竞买,但每家企业限定只能竞得1 宗总部大楼建设用地。

  五、建设管理

  (一)总部大楼建设必须自土地交付使用之日起,9个月内动工建设,两年半内竣工,三年内投入使用。造成土地闲置的,按闲置土地处罚办法执行。建设过程中,企业按缴纳建设履约保证金或提交银行出具的履约保证函两种方式之一接受管理,履约保证金或履约保证函在土地交付使用之前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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