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河北省委组织部、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北省高技能人才评选表彰管理办法》的通知
(冀人社发[2010]18号)
各设区市委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人事、劳动保障)局、财政局,省直各部门、行业组织:
为进一步加强全省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规范高技能人才评选表彰活动,在总结“燕赵技能大奖”、“燕赵金牌技师”和“河北省技术能手”评选表彰制度实施经验的基础上,我们制定了《河北省高技能人才评选表彰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五月六日
河北省高技能人才评选表彰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实施人才强省战略,促进广大技能劳动者提高技术技能、立足岗位成才,规范“燕赵技能大奖”(以下简称技能大奖)、“燕赵金牌技师”(以下简称金牌技师)和“河北省技术能手”(以下简称技术能手)评选表彰活动,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技能人才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06〕 15号)及我省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技能大奖、金牌技师、技术能手是对我省优秀高技能人才的表彰奖励。每两年评选表彰一次。其中:技能大奖每次10名,金牌技师每次100名,技术能手每次100名。
第三条 技能大奖、金牌技师和技术能手评选表彰在省人才工作协调小组的领导下,由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等部门负责组织,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具体实施。
第四条 凡在我省境内工作(居住)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具有国家一级职业资格或机关事业单位高级技师资格,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参加技能大奖的评选:
(一)在技术创新、技术改造、攻克技术难关或预防排除重大事故隐患中做出突出贡献,产生重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在省内或国内有重要影响的;
(二)具有绝招绝技,并在带徒传艺方面做出突出贡献,在省内或国内产生重要影响的;
(三)总结出独特的先进操作技术方法,对工艺生产领域具有变革性作用,取得重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
(四)在推广、应用先进技术和培养技能人才方面取得突出成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