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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交通局(港口管理局)关于宁波市港口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3)负责向港口应急指挥部提出启动本预案的建议。
  (4)负责通知港口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赶赴事发现场,协调联动单位的应急处置工作。
  (5)负责联系应急处置队伍和应急处置专家组。
  (6)负责港口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总结评估。
  (7)负责监督检查港口企业单位应急预案的制定和落实。
  2.3 应急咨询机构
  建立港口突发事件咨询专家库,作为港口突发事件的应急救援咨询机构,开展港口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技术研究和咨询服务工作,为港口应急指挥部提供决策咨询和工作建议。

3 预防预警


  建立健全港口突发事件监测预警体系,监测与收集港口突发事件相关信息,进行必要的风险分析,预测事件发生的概率(可能性)及后果,并作出相应判断,发布预警信息,采取预防措施。
  3.1 信息监测
  市交通局(港口管理局)建立港口重大风险源、重大事故隐患、重点码头的信息管理系统,收集港口现场信息。
  县(市)区港口管理部门和港口企业对港口风险源进行监控和信息分析,对可能发生的港口突发事件信息,应及时报告港口应急办。
  港口突发事件信息由港口应急办负责统一接收、处理、统计分析,经核实后及时报告港口应急指挥部,并对Ⅲ级以上港口突发事件信息及时报告省港口管理部门。
  3.2 事件预防
  县(市)区港口管理部门、市港航管理局、市引航站、市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站和港口企业等单位,将预防行动寓于日常安全生产管理过程,制订应急处置预案,做好风险源的管理和风险防范工作。
  3.3 事件预警
  预警级别对应突发事件级别,分为I级(特别严重)、Ⅱ级(严重)、Ⅲ级(较重)和IV级(一般)四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若收集到的有关信息证明突发事件即将发生或者发生的可能性增大,港口应急办应对照相应预警级别提出预警建议,由港口应急指挥部决定发布预警。
  进入预警状态后,港口应急指挥部及相关部门和单位应采取以下措施:
  (1)加强信息监控、收集,实行日夜值班制度。
  (2)发布预警公告。根据事态发展和先期处置效果,预警可以升级、降级或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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