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普查纳税人是否足额缴纳了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六)普查纳税人在取得房产和土地环节,是否缴纳了契税和耕地占用税等项税收。
三、工作方法和步骤
省、市地方税务局负责税源普查的指导、监督、调度、复查、抽查和总结等项工作。经营性房产和土地所在地的主管地方税务局是税源普查工作的主体,负责税源普查的组织、协调和具体实施等工作。普查工作分为7个阶段:
(一)准备阶段(2010年6月)。各级地方税务局成立税源普查工作办公室,制定税源普查工作实施方案,召开动员部署会议,印发《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展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源普查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开展税法宣传。省、市地方税务局将《通告》、《登记表》在省、市地方税务局网站上发布。
(二)自查阶段(2010年7月-8月)。经营性房屋产权所有人、房产出租或承租人、土地使用权人、土地实际使用人,可到所在地主管地方税务局办税服务厅领取《登记表》,也可在省、市地方税务局的网站上自行下载《登记表》,对经营性房产和土地进行登记和自查,并于8月底前将《登记表》报送主管地方税务局。
(三)普查阶段(2010年9月-2011年7月)。
1.主管地方税务局应从测绘、国土等部门取得航拍图等标明辖区内所有房产和土地的地图,结合本地区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管的实际情况,将本辖区划分成若干个税源普查区(片),并相应成立税源普查工作组,明确责任,对本辖区内所有的经营性房产和土地,逐一进行实地拉网式交叉普查。
2.对普查的土地,要核实计税土地面积和适用的地段等级是否准确;用GPS测量计税土地面积的,要确定所测量土地的纳税人,测量后应由测量人员、纳税人和税务人员共同签字或盖章。
3.对普查的房产,要查明该宗房产是自用还是出租。对自用的房产,应检查其固定资产等账簿,核实纳税人自查填报的房产原值是否准确;对出租的房产,要检查其自查填报的租金收入是否准确。
4.对已完成普查的经营性房产和土地信息,主管地方税务局要组织人员分期分批及时整理、归类,确定纳税人,并与纳税人自查的信息、纳税人原有的申报信息进行分析和比对。
5.对确认无误的信息,主管地方税务局要组织人员,及时按实际纳税人对《登记表》进行变更,确保房产或土地信息的准确性和唯一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