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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工作定期报告制度和国土资源重大违法违规问题实地核查办法的通知

  第十条 【核查形式】实地核查形式可分为公开或者不公开两种,具体实施时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选择采用。
  第十一条 【工作配合】上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实地核查,可以通知有关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国土资源等行政主管部门予以配合。
  第十二条 【工作人员】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执行实地核查任务时,应当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执法监察工作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且应当向被调查人出示执法证件。
  第十三条 【核查方式】实地核查可以选择采用以下方式进行,同时填制《国土资源重大违法违规问题实地核查工作记录》。
  (一)现场踏勘;
  (二)拍摄取证;
  (三)向当事人、证人或者关系人提出询问,并制作询问笔录。询问笔录由被调查人阅读或者向其宣读,并由调查人和被调查人签名或者盖章;
  (四)要求被调查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有关资料进行查阅或者予以复制;
  (五)对被调查单位或个人违法违规现场进行勘测。
  第十四条 【应急处置】在实地核查时,认定有违法行为的,且仍处于继续状态的,调查人员应及时发出《责令停止国土资源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并协调、督促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他部门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制止违法行为。
  对涉及群体性或者突发性事件等重大紧急问题,应当现场协调、督促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他部门立即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态扩大和恶化。
  第十五条 【时限要求】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获得国土资源重大违法违规问题信息后,应在24小时内迅速启动实地核查,对涉及群体性或者突发性事件等重大紧急问题,应及时向当地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工作进展,并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核查工作;对其他国土资源重大违法违规问题,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核查工作。
  特殊情况下,经请示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可适当延长工作时限。另有要求的,按要求时限完成。

第四章 核查报告

  第十六条 【书面报告】实地核查结束后,应当根据事实和法律法规及时形成核查报告。报告内容应包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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