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核查形式】实地核查形式可分为公开或者不公开两种,具体实施时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选择采用。
第十一条 【工作配合】上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实地核查,可以通知有关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国土资源等行政主管部门予以配合。
第十二条 【工作人员】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执行实地核查任务时,应当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执法监察工作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且应当向被调查人出示执法证件。
第十三条 【核查方式】实地核查可以选择采用以下方式进行,同时填制《国土资源重大违法违规问题实地核查工作记录》。
(一)现场踏勘;
(二)拍摄取证;
(三)向当事人、证人或者关系人提出询问,并制作询问笔录。询问笔录由被调查人阅读或者向其宣读,并由调查人和被调查人签名或者盖章;
(四)要求被调查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有关资料进行查阅或者予以复制;
(五)对被调查单位或个人违法违规现场进行勘测。
第十四条 【应急处置】在实地核查时,认定有违法行为的,且仍处于继续状态的,调查人员应及时发出《责令停止国土资源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并协调、督促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他部门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制止违法行为。
对涉及群体性或者突发性事件等重大紧急问题,应当现场协调、督促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他部门立即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态扩大和恶化。
第十五条 【时限要求】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获得国土资源重大违法违规问题信息后,应在24小时内迅速启动实地核查,对涉及群体性或者突发性事件等重大紧急问题,应及时向当地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工作进展,并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核查工作;对其他国土资源重大违法违规问题,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核查工作。
特殊情况下,经请示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可适当延长工作时限。另有要求的,按要求时限完成。
第四章 核查报告
第十六条 【书面报告】实地核查结束后,应当根据事实和法律法规及时形成核查报告。报告内容应包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