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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等关于实施2010南粤高校毕业生就业推进行动的通知

  3.加强高校毕业生技能培训。高校要通过校企合作、订单式培养、担任科技特派员助理等形式,确保毕业生在离校前都能参加实习或实训等教学实践活动。高职院校要加大生产性实训教学,积极推进毕业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双证书”制度,组织有需求的高校毕业生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根据高校毕业生需要,提供的职业技能鉴定服务,落实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职业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4.加强就业指导师资队伍建设。按照“专业化、职业化、专家化”的要求,力争3-5年内全省高校培养1000名就业指导教师,形成一支专业水平高、指导能力强、特色突出的就业指导师资队伍。落实高校、技工院校就业指导教师待遇,取得职业指导师、高级职业指导师资格的就业指导老师可分别同等享受讲师、副教授待遇。

  (四)实施“就业服务与援助计划”,为高校毕业生提供免费公共就业服务。

  1.组织实施各类专项服务行动。开展“公共就业服务进校园”活动,为高校毕业生提供“三个一”服务:送一批就业岗位信息进校园;组织一次就业创业政策咨询和职业指导活动;提供一本就业手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与教育部门、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与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机构要加强高校毕业生离校前后管理服务工作的衔接,实现信息资源共享。组织实施“高校毕业生网络招聘月”、“百日网络招聘活动”。组织实施“一企一岗·互济共赢”、“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周”、“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月”、“民营企业招聘周”等专项活动。

  2.做好公共就业服务工作。各级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要为高校毕业生免费提供就业指导、职业介绍等公共就业服务。高校毕业生毕业时未落实就业单位,本人要求将户口保留在学校的,学校应当为其免费保管,保管时间最长为两年。对从事自由职业、个体经营或灵活就业的高校毕业生,有关部门应当提供必要的人事和劳动保障代理服务,为社会保险费缴纳和保险关系接续提供保障。各地要落实符合就业困难人员条件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的社会保险补贴政策,促进实现稳定就业。

  3.加强对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的就业援助。各级机关考录公务员、事业单位招聘工作人员时,免收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的报名费和体检费。各高校要落实对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给予适当的求职补贴的政策。落实托底安置责任,对就业岗位不挑不拣的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各地要在一定期限内推荐就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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