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受托方主管退税部门已加盖“已办代理出口货物证明”戳记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联);
(3)代理出口协议(合同)副本及复印件;
(4)主管区、分局(基层分局)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3.《退运已办结税务证明》
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并已取得海关签发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联)后,因故发生退运的,须凭其主管区、分局(基层分局)出具的《退运已办结税务证明》,向海关申请办理退运手续。
生产企业在向主管区、分局(基层分局)申请办理《出口货物退运已办结税务证明》时,应提交下列资料:
(1)《关于申请出具〈出口货物退运已办结税务证明〉的报告》;
(2)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联);
(3)出口发票;
(4)主管区、分局(基层分局)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4.单证证明开具流程
生产企业应在生产企业出口退税申报系统中录入、打印相关电子表格,与手工填写的相关纸质证明一起报送主管区、分局(基层分局)。
主管区、分局(基层分局)应通过生产企业出口退税审核系统对电子数据进行审核,并在纸质证明上签字、盖章。相关纸质资料必须按规定归档保管以备查。
八、“免、抵、退”税审核、审批管理
(一)管理部门及职责
深圳市生产企业“免、抵、退”工作由深圳市国家税务局收入规划核算处、直属税务分局、各主管区、分局和龙岗宝安所辖各基层分局按各自职责进行管理。
1.收入规划核算处的职责
负责“免抵”计划的编制、“免抵”调库指标的统筹管理、通知国库办理“免抵”调库手续。
2.直属税务分局的职责
(1)负责“免、抵、退”税政策的组织实施、政策指引及业务监督、检查等工作;
(2)负责“免、抵、退”税内外部电子信息的接收、清分、查询和“免、抵、退”税计算机管理系统维护;
(3)负责“免、抵、退”税应退税额退库计划的编制和退库指标的管理;
(4)负责《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审批通知单》和《收入退还书》的开具与传递;
(5)负责生产企业“免、抵、退”税情况的统计、分析,并于每月10日前上报《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统计月报表》,并抄送收入核算规划处。
3.宝安区局、龙岗区局的职责
(1)负责统筹管理各基层分局的“免、抵、退”税工作,对各基层分局进行业务指导、检查、监督、培训等。
(2)负责汇总各基层分局“免、抵、退”税有关数据统计上报。
4.各区、分局(基层分局)的职责
(1)负责辖区内“免、抵、退”生产企业的认定、变更、注销、受理“免、抵、退”申报、延期申报核准、审核审批、检查、单证证明的办理等日常管理工作;
(2)报送已审结的《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到直属税务分局;
(3)“免、抵、退”税预警、评估和后续监管管理工作;
(4)负责“免、抵、退”税有关数据统计和上报工作;
(5)负责出口货物“免、抵、退”税资料的管理和归档,原则上最少保存十年。
(二)生产企业“免、抵、退”税审核审批流程及岗位职责
1.审核审批流程
(1)各主管区、分局(基层分局)应于每月25日前完成“免、抵、退”税的审核审批,并将已审结的《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传递给直属税务分局。
(2)对需要办理退税的,由直属税务分局在国家下达的出口退税指标内开具《收入退还书》并将其相关电子数据提交国库办理退库手续;对需要“免、抵”调库的,由直属税务分局按照收入规划核算处的分配计划出具《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审批通知单》并将清单交收入规划核算处,同时将清单抄送财政部驻深圳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每月10日前,直属税务分局将上月“免、抵、退”税情况汇总统计上报国家税务总局。
(3)收入规划核算处应在接到《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审批通知单》清单后及时通知国库办理调库手续。
2.审核审批岗位及职责
各区、分局(基层分局)应按照生产企业“免、抵、退”税管理程序,设置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管理、申报受理、初审、复审、调查、审批等相应工作岗位,建立岗位责任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