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公安局关于本市构筑社会消防安全“防火墙”工程实施意见的通知
(沪府办发〔2010〕19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市公安局《关于本市构筑社会消防安全“防火墙”工程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年五月二十一日
关于本市构筑社会消防安全“防火墙”工程实施意见
为全面贯彻落实“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消防工作原则,建立健全社会化的消防工作网络,提高社会消防安全管理水平,前移火灾预防关口,确保本市火灾形势持续平稳受控,严防重特大尤其是群死群伤火灾事故,为上海世博会顺利运行提供坚实的消防安全保障,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上海市消防条例》的规定,以及全国构筑社会消防安全“防火墙”工程现场会议精神和《公安部关于印发〈构筑社会消防安全“防火墙”工程工作方案〉的通知》(公通字〔2010〕16号)要求,本市从即日起至2012年底,开展为期3年的构筑社会消防安全“防火墙”工程(以下简称“防火墙”工程),现提出具体实施意见如下:
一、工作目标
全面提高本市社会单位检查消除火灾隐患、组织扑救初起火灾、组织人员安全疏散逃生、消防宣传教育培训的“四个能力”,进一步推动政府部门落实消防工作组织领导、监管、设施建设、检查考评的“四项责任”,不断夯实农村、社区消防安全的组织建设、设施建设、群防群治、队伍建设的“四个基础”,全面提高公安机关火灾隐患排查整治、消防监督执法规范化、消防宣传教育、社会消防管理创新的“四个水平”,使本市消防工作社会化水平显著提升,消防安全环境显著优化,重特大尤其是群死群伤的火灾事故得到有效防控。
二、组织领导
成立由市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市公安局分管领导任副组长,市政府相关委、办、局分管领导为成员的市“防火墙”工程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消防局),由市消防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具体负责“防火墙”工程的组织协调、联络沟通、情况汇总和督察考核等工作。各区、县政府要成立相应的工作班子,明确分管领导和联络员,加强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确保“防火墙”工程有序推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