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加强节能服务管理体系建设
(六)加强对节能服务机构的指导和管理。本市对从事合同能源管理的节能服务机构实行备案管理。申请本市政府性资金扶持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须由经备案的符合一定条件的节能服务机构承担。节能服务机构备案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政府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加强监督指导,对节能服务机构逐步实行分类评级、动态管理、社会公示。节能服务行业协会要加强行业自律,制订相关行业服务标准,积极为节能服务机构提供业务指导,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七)建立第三方节能量审核制度。对节能量审核机构实行备案管理。申请本市政府性资金扶持的合同能源管理和节能技改项目,其节能量须通过经备案的符合一定条件的节能量审核机构审核。节能量审核机构备案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政府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加强对节能量审核机构的监督管理,实行动态管理、社会公示。
(八)建立节能项目信息发布制度。本市公共机构开展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以及政府出资开展的能源审计、节能诊断和节能改造项目,应通过有关平台及时向社会公开发布节能项目信息,通过招标等竞争性方式,选择节能服务机构。节能项目结束后,相关扶持资金使用情况等信息应按照规定向社会公开。
政府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加强节能信息等服务平台建设,营造更加公开、公平、公正的节能服务市场环境。
三、改善节能服务机构融资环境
(九)建立商业银行信贷支持机制。引导和推动商业银行为节能服务机构提供融资服务。银行对符合资质要求、信誉良好的节能服务机构简化信贷申请和审核手续,创新信贷产品和工具,拓展可抵押品范围,给予信贷扶持。
探索建立保险公司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履约保证保险项下融资担保机制,引入创业基金、融资租赁等其他融资渠道。
(十)建立政策性融资担保机制。本市节能服务机构申请贷款信用担保,其担保条件、担保程序、担保额度、年保费率等,按照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关于小企业贷款信用担保管理的若干规定》(沪府办发〔1999〕45号)执行。
市、区县两级政策性担保机构要结合节能服务产业的特点,创新运用项目未来收益权质押、互保联保、个人资产抵押等反担保措施,积极为节能服务机构提供信用担保,贷款信用担保期限可延长至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