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生计划及章程
十五、经教育部批准(或备案)的具备高等教育招生资格的高等学校方能在我市招生,其在渝招生计划按照教育部《关于做好2010年全国普通高等学校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编制和管理工作的通知》(教学厅〔2010〕1号)和重庆市教育考试院《关于编制2010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来源计划的通知》(渝教考发〔2010〕36号)的要求编制。各高等学校要严格按照重庆市教育考试院确定的录取批次编制招生计划,如要求跨批次安排计划须报重庆市教育考试院同意。
十六、按照教育部《关于做好2010年普通高等学校艺术类专业招生工作的通知》(教学司〔2009〕34号)的规定,独立设置的本科艺术院校和经教育部批准参照独立艺术院校本科专业招生办法执行的高校,以及中央部门所属高校的非美术类艺术本科专业(以下简称“单独录取院校”,下同)可不编制分省分专业来源计划,其余高校的艺术本科专业及所有高校的艺术类高职专科专业均须编制来源计划。对校考生源不足的高校可不编制来源计划,但须在计划编制系统中相应计划栏目内设置为“0”,同时在招生简章中做出相应说明“若专业测试合格的考生达到本校录取标准,则使用预留计划录取”。在编制来源计划时,只分本、专科,不分文、理科。在编制应用技术本科计划时,须在备注栏说明其计划性质和收费标准。根据
教育部《关于公布普通高等学校可继续按艺术类专业招生办法招生的非艺术类本科专业名单的通知》(教高函〔2009〕25号)文件规定,其他非艺术类专业不得以艺术类专业在我市招生。
十七、招生章程是高等学校向社会公布招生信息的主要形式,高等学校应根据招生章程开展招生工作。招生章程的内容须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有关规定。招生章程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高等学校全称、校址(分校、校区等须注明),联系电话、网址、学费标准、颁发学历证书的学校名称及证书种类;
(二)学校层次(本科、高职专科),办学类型(如普通、成人高等学校,公办、民办高等学校或独立学院;普通高等专科学校或高等职业技术学校等);在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分专业招生人数及有关说明,专业培养对外语的要求,经批准的招收男女生比例,身体健康状况要求;
(三)录取规则(如有无相关科目成绩或加试要求、对加分或降低分数要求投档及投档成绩相同考生的处理、进档考生的专业安排办法等),以及其他须知。
招生章程必须上传至教育部学生信息网“阳光高考”招生信息发布及管理平台并经高等学校的主管部门进行审核备案。高等学校应通过本校网站和其它有效方式向社会及考生公布本校招生章程,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考 试
十八、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由重庆市招委统一领导、重庆市教育考试院统一组织、区县(自治县)招委和招生考试机构具体实施。各区县(自治县)招委、教委(教育局)要高度重视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的组织管理工作,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协调,积极争取各方面的支持,切实做到平稳有序,万无一失。
十九、各区县(自治县)招生考试机构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强保密室的建设和管理,完善安全保密规章制度,建立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建立突发事件的应急反应机制和报告制度。要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确保试题的绝对安全。一旦发生失(泄)密事件,事发单位必须在第一时间报重庆市教育考试院,并立即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失(泄)密范围的进一步扩大。凡出现失(泄)密事件,均按国家有关法规进行处理。
二十、考点原则上应设置在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所在地,如确需在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所在地之外设置考点的,必须报重庆市教育考试院同意。
二十一、各区县(自治县)招委和教委(教育局)要切实按教育部和重庆市教育考试院的有关规定,加强考点的建设和管理。全市所有普通高考考点必须具备电子监控和听力系统,否则不能设置考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