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十七、对生源严重不足的个别高校,如在同批录取控制分数线上经征集志愿仍不能完成招生计划,经学校申请,录取领导小组审核同意,可适当降分录取有志愿的考生。
高职单独招生
五十八、为了积极探索符合高职教育培养要求的人才选拔模式和机制,促进高级中等教育阶段学校全面实施素质教育,落实高校依法行使办学自主权,提高高职专科院校新生报到率,减轻高考压力,在2007年、2008年、2009年试点的基础上继续进行高职单独招生改革试点工作。各单招改革试点高职院校要继续规范选拔工作流程,加强试题命制、考试组织、评卷过程、面试工作、注册工作的管理,加强学生进校后培养跟踪,确保改革试点工作取得成功。高职院校单独招生试点工作严格按照
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做好2010年部分高职院校单独招生试点工作的意见》(渝教招考〔2010〕1号)和重庆市教育考试院《关于重庆市2010年高职院校单独招生工作安排的通知》(渝教考发〔2010〕27号)文件执行。
五十九、为了积极发展中等职业教育,把重庆市建设成为西部职业教育高地和高级技能人才培养中心,促进中等职业教育、高等职业教育协调发展,强化中职学生的技能,培养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多层次的高技能人才。在2008年、2009年试点的基础上,继续进行高职自主招生的改革试点工作。具体办法按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认真做好2010年部分高职学院自主招收优秀应届中职毕业生工作的通知》(渝教职成〔2010〕4号)文件执行。
少数民族本科班和预科班招生
六十、少数民族本科班招生严格按照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民族预科班和民族班招生管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教民〔2003〕2号)文件执行。
六十一、中央部委属院校少数民族预科班只能招收少数民族聚居地的少数民族考生;市属院校优先招收聚居地少数民族考生,在未完成计划时可适当招收散居在汉族地区的少数民族考生。少数民族预科班招收少数民族聚居地的少数民族考生可在学校投档分数线下降低80分;招收散居在汉族地区的少数民族考生可在学校投档分数线下降低60分。
军队院校招生和国防生招生
六十二、军队院校招生按照总参、总政、总后和教育部的规定执行。国防生招生工作按教育部和总政治部有关规定以及重庆警备区政治部、重庆市大学中专招生委员会、重庆市教育委员会联合下发的《关于在普通中学开展成都军区国防生源基地试点工作的通知》(政选字〔2005〕第6号)文件执行。
普通高校艺术类招生
六十三、普通高校艺术类招生专业考试严格按《重庆市2010年普通高等学校艺术类专业招生专业考试实施办法》(渝招办发〔2009〕112号)文件执行。
六十四、普通高校艺术类招生录取
(一)对报考“单独录取院校”的考生,重庆市教育考试院于6月30日前将其成绩电告考生所报院校,如不予录取,须于7月8日前回复重庆市教育考试院,以便按考生其他志愿顺序投档。凡是被单独录取院校录取了的考生,不再参加其它批次的录取。
(二)我市专业统测未涉及到的专业按招生学校提供的专业成绩投档;凡我市专业统测所涉及的专业,招生学校又单独进行了专业测试的,在投档时按我市专业统测合格生源名单投档,招生学校再按单独测试成绩并依据招生章程进行录取,遗留问题由招生学校负责解释。凡对考生有特殊要求的院校必须在《招生章程》中公布,对单科成绩有特殊要求的,应书面报录取领导小组备案。
(三)录取办法:按照教育部和重庆市有关要求以及学校的招生章程择优录取。
(四)艺术类应用技术本科与艺术本科同批次录取。对同时报考美术类和艺术其他类的考生,录取时先投美术类再投艺术其他类。
(五)对艺术类专业联考成绩特别优秀者(美术类前八十名;音乐学前十五名;其它类前三名),文化投档成绩低于批次控制分数线10分以内,经院校招生委员会严格审核报重庆市招生录取领导小组审批后,可破格录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