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生入学与复查
七十六、新生按高等学校规定的时间及有关要求,办理报到等手续。不能按时报到的已录取考生,应向高等学校提出书面申请,经同意方可延期报到。
七十七、新生入学后,学校要认真进行复查,对不合格或有作弊行为的考生,应取消其入学资格,退回原户口所在地。有关区县(自治县)招生考试机构要认真查处和协助做好遗留问题的处理工作。
七十八、未经高等学校同意逾期不报到的考生,视为自行放弃入学资格。高等学校应将自行放弃入学资格的考生名单(含考生号)汇总后,于本校规定的正常报到截止日期20日之内报送重庆市教育考试院。将建立《自行放弃入学资格考生备案数据库》,报教育部备案。
七十九、各高校要加强校内部门之间的工作协调和管理,防止误退考生档案。如果发现差误应在向教育部上报录取库前及时处理。
八十、在渝招生的各高校在录取工作结束后,必须认真清理核对录取审批名册,若名册没有收到或有疑问,应及时与重庆市教育考试院联系,否则不再补办,遗留问题由高校自己负责。
信息公开公示
八十一、普通高校招生实施“阳光工程”。普通高校在渝招生各环节要实行信息公开化、涉及考生特征信息(特别是各种加降分信息)要实行“三级公示”。
重庆市教委授权重庆市教育考试院负责公布本市普通高校各类招生政策、招生计划、各类照顾政策、各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各批次未完成招生计划并进行二次征集志愿;负责处理招生考试中的重大违规事件并公布处理结果;提供考生统考成绩和录取结果的查询;填报志愿;录取安排;公示考生的报名资格、享受政策照顾的考生名单、高等学校特殊类型招生测试合格考生名单等。公示的相关信息保留至2010年底。
各区县(自治县)招生考试机构、中学负责在其所在地公示本区县(自治县)、本校享受照顾政策类别及具有相应资格的考生。公示时间不得少于10个工作日。
在渝招生高校应在其网站上公布招生章程、招生计划、录取结果查询办法;公示取得本校特殊类型招生测试合格的考生名单。公示的相关信息保留至2010年底。
八十二、重庆市教育考试院、区县(自治县)招生考试机构、有关高校、中学要在公示有关信息的同时,提供举报电子信箱、电话号码、受理举报的单位和通讯地址,并按照国家有关信访规定及时调查处理。
招生机构及其职责
八十三、根据教育部的规定,各区县(自治县)应建立健全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各级招委在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招委、教委的领导下负责本地区招生工作。各区县(自治县)招生考试机构是各区县(自治县)招生委员会的常设机构,代表招生委员会行使职权,处理招生日常工作,应确定必要的编制,配备专职干部。
八十四、在渝招生普通高校应成立由校长和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工作领导机构,并设立招生办公室,负责本校的招生工作。
八十五、各区县(自治县)招委、教委(教育局)以及各招生学校要切实加强对招生工作的领导,积极支持和帮助招生考试机构履行职责,做好招生考试各项工作。要加强招生经费管理,做到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挪用。要加强招生考试机构自身建设,提高人员思想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
招 生 经 费
八十六、考生报考和新生赴校的所有费用,由考生自理。
八十七、根据教育部的规定,地方招生经费应由地方教育事业费列支。高校招生经费应由本校事业费列支。
八十八、招生各项收费标准严格按照国家和重庆市有关部门的规定执行,严禁乱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