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经营者不给消费者提供购物证明或单据的;
(四)明显扰乱旅游市场秩序的;
(五)发生游客重大投诉事件和安全责任事故的。
第六章 旅游促销与统计管理
第二十六条 全县旅游行业促销实行统一宣传口径、统筹促销经费。
旅游经营单位每年应当列出相应的经费作为宣传促销经费,参加县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统一组织的宣传促销活动。
第二十七条 未取得旅游业务经营资格的单位和个人不得发布旅游业务广告。
第二十八条 取得旅游业务经营资格的单位,凡拍摄对外促销的旅游专题片、出版旅游促销图书、音像制品、发布旅游广告,其内容经县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审查合格后方可进行宣传。
第二十九条 旅游经营者应按《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旅游统计调查制度》的要求,定期向县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统计报表,并接受监督检查。
第三十条 旅游经营单位应依照《
旅游统计管理办法》的规定配备专职或固定兼职的统计人员,提供准确的旅游统计资料,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
第七章 旅游投诉与安全管理
第三十一条 县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受理全县旅游服务质量投诉案件,依法保护投诉者和被投诉者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二条 县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对旅游者的投诉,经审查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及时调查处理;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在7日内通知投诉者,并说明理由。
第三十三条 旅游经营者应当在旅游经营场所显著位置设立旅游投诉标识,并公布旅游投诉电话。
第三十四条 申请经营旅游业务的单位,必须具备安全管理机构或人员以及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并由县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审查,审查不合格者,不得经营旅游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