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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基本医疗保险医疗费用结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新增的定点医疗机构在首个费用结算年度内发生的医疗费,不采用总额预算管理,实行按项目付费方式进行结算。在药店发生的医疗费按项目付费方式进行结算,也可以实行其他的付费方法。
  五、每年4月底前,市医保经办机构应根据上年度各医疗机构的医疗费决算情况和调节系数提出当年的预算总额建议方案,在征询相关医疗机构的意见后予以下达。调节系数根据上年度医疗费的变化情况以及本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确定。预算总额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当年预算总额=一般费用预算总额+特殊费用预算总额;
  一般费用预算总额=上一结算年度一般费用决算额×调节系数;
  特殊费用预算总额=上一结算年度特殊费用决算额×调节系数。
  特殊费用是指按人头付费、按病种付费、按服务单元付费等其他结算方式进行结算的医疗费,以及单次住院费超过该医疗机构均次住院费3倍以上的医疗费用和规定病种门诊医疗费;一般费用是指参保人员在该医疗机构发生的,除特殊费用以外的医疗费。
  六、市医保经办机构对医疗机构、药店采用每月预拨与年末清算相结合的方式支付医疗费。
  七、医疗机构每月申请拨付的医疗费在核定的预算总额内,经审核后采用按项目付费的方式预拨。
  市医保经办机构采用抽样审核或全面审核的方式对医疗机构报送的上月医疗费进行审核。医疗机构申请拨付的医疗费在扣除违规费用后,由市医保经办机构在每月20日前按95%的比例拨付。
  抽样审核应剔除的医疗费按以下公式计算:
  剔除医疗费=抽样部分剔除数×申请拨付医疗费总数/抽样列支医疗费总数。
  全面审核剔除的医疗费按以下公式计算:
  剔除医疗费=全面审核剔除数×申请拨付医疗费总数/列支医疗费总数。
  八、药店发生的医疗费按月预拨。医保经办机构采用抽样审核或全面审核的方式对药店报送的上月医疗费进行审核。药店申请拨付的医疗费在扣除违规费用后,由市医保经办机构在每月20日前按95%的比例拨付。
  抽样审核剔除的医疗费按以下公式计算:
  剔除医疗费=抽样部分剔除数×申请拨付医疗费总数/抽样列支医疗费总数。
  全面审核剔除的医疗费按以下公式计算:
  剔除医疗费=全面审核剔除数×申请拨付医疗费总数/列支医疗费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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