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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测绘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测绘局主要职责
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桂政办发〔2010〕48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广西壮族自治区测绘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年三月二十二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测绘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自治区人民政府机构设置的通知》(桂委会〔2009〕235号),设立自治区测绘局(副厅级),由自治区国土资源厅管理。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已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将市、县级涉密基础测绘成果资料提供、使用审批交给市、县测绘行政主管部门。

  (三)将市、县级基础测绘成果复制、转让或转借审批交给市、县测绘行政主管部门。

  (四)将市、县地籍测绘组织管理工作交给市、县测绘行政主管部门。

  (五)将基础测绘及其他重要测绘的具体技术性工作交给事业单位。

  (六)加强测绘公共服务和应急保障、监督管理地理信息获取与应用等测绘活动、组织开展测绘基础研究和推动科技进步与创新的职责。

  二、主要职责

  (一)负责提出自治区测绘行政地方法规项目的建议,拟订测绘事业发展规划,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区基础测绘规划,拟订自治区测绘行业管理政策并监督实施,指导市、县测绘管理工作。

  (二)负责全区基础测绘、行政区域界线测绘、地籍测绘和其他全区性或重大测绘项目的组织和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和管理全区测绘基准和测量控制系统。

  (三)拟订全区地籍测绘规划,确认地籍测绘成果。

  (四)承担规范全区测绘市场秩序的责任。负责全区测绘资质资格管理工作,监督管理测绘成果质量和地理信息获取与应用等测绘活动,组织协调地理信息安全监管工作,审批对外提供测绘成果和监督管理外国组织、个人来我区测绘,审批提供使用涉密基础测绘成果,组织查处全区性或重大测绘违法案件,负责有关行政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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