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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国土资源局关于推进旧城镇用地改造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一)改造主体。旧城镇改造由各区政府(管委会)为主体,建立投融资平台,采取市场开发方式进行运作。

  “城中村”改造鼓励村集体经济组织自主实施。可以以所在村的集体经济组织为主体,根据经村民同意并报市“三旧”改造领导小组批准的全面改造项目规划和实施计划、改造方案具体组织实施。除村集体经济组织自行改造外,应当通过土地公开出让招商融资进行改造。

  (二)改造操作。成片重建、单宗建筑拆建改造项目由各区政府(管委会)组织拆迁补偿完毕、确定开发建设条件后,通过土地公开出让进行改造。

  在确定开发建设条件和有效控制拆迁、开发风险的前提下,鼓励探索采取将拆迁及拟成片重建改造的土地使用权一并通过公开出让的方式,确定开发建设主体。

  原土地使用人拥有改造范围内全部土地权属的,可以申请自行改造,改造方案由各区政府(管委会)组织协调实施。

  各地块的使用权人共同联合自行改造,或市场主体与其他土地权利人协商转让改造的,改造方案逐级上报市“三旧”改造领导小组批准,由各区政府(管委会)组织实施并进行有效监管。

  (三)土地处置。改造涉及划拨土地使用权、改变土地用途(包括经营性用途)等事项的,经报请市“三旧”改造领导小组批准,可以采取协议方式补办出让等手续,按批准改造时的地价管理规定相应用途标准补缴地价。

  拆迁补偿成本可以折抵地价款。其中:

  1.成片重建改造项目容积率2.0(含)以下部分,全额折抵;容积率2.0~2.5(含)部分,折抵50%,另外50%按照成交时地价管理规定相应用途标准计收;容积率超过2.5部分,不再折抵,按照批准改造时地价管理规定相应用途标准计收。

  2.对于单宗建筑拆建改造项目,全额折抵原合法建筑物所缴收地价。超出部分按照批准改造时地价管理规定相应用途标准计收。

  成片重建、单宗建筑拆建改造项目用地,供地方式和土地使用年限按新宗地自批准之日重新确定、起算。用地用途(功能)和容积率按控制性详细规划核定。

  “城中村”土地符合有关规定的登记为国有土地,拆除重建后的合法建筑物可取得完全产权。

  改造用地涉及各类历史用地手续处理的,按照《关于推进“三旧”改造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若干意见》(粤府〔2009〕78号)和省府办《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关于“三旧”改造工作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粤府办〔2009〕122号)和《关于加快推进“三旧”改造工作的意见》(珠府〔2010〕32号)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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