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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治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治市贯彻环评法专项检查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违法企业依法吊销营业执照;对无照经营的违法企业依法取缔。
  公安部门负责协助配合专项检查工作,对暴力抗法的要依法进行严厉打击。
  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对取缔关闭土小企业和违法建设项目的土地占用情况进行清理整顿,依法收回违法占用的土地。
  电力部门负责对淘汰、取缔、关闭的违法建设项目实施强制断电措施。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负责本地区专项检查组织领导工作。
  四、具体工作要求和时间安排
  具体工作任务分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全面排查和制定整改方案阶段(2010年4月10日―2010年4月30日)
  通过工商、税务部门登记注册企业名单、国土部门土地使用、征用、租用企业名单及其他排查方式,摸清2006年以来工业建设项目建设情况,完成对违反《环评法》未批先建和违反环保“三同时”制度两类环境违法情况排查;梳理本地区相关在编已编规划,列出需要进行环评而未进行环评的规划名录;清理环评单位违规操作、弄虚作假情况。制定本辖区环评违法行为整改方案,于4月22日前以县(市、区)政府名义上报市专项检查领导组办公室。
  第二阶段,全面整改阶段(2010年5月1日―2010年6月30日)
  对第一阶段全面排查出的各种违反《环评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和《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行为依法进行整改:
  1、对违反《环评法》第三十一条未批先建的工业建设项目,责令停止建设,限期补办手续,逾期不补办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责任人,依法予以行政处分。具体整改按以下要求进行:
  (1)对不符合产业政策、布局不合理、不符合环保要求的,责令其拆除设施,恢复原状;
  (2)对符合产业政策、选址合理的,限期补办手续,在合法取得环评文件审批同意之前,必须保持停建、停产状态;
  (3)对按照环评文件要求需搬迁居民或学校而不落实的项目、经现状监测后二氧化硫及特征污染物无环境容量而区域内无有效削减措施以保证环境质量改善的项目,不批准建设,责令另行选址,重新报送环评文件;
  (4)对拒不停止建设、不停止生产、未补办环评手续仍违法建设或生产的项目及法人,由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停水、停电、停贷,并在当地电视、报纸上曝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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