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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吕梁市加强过渡期生产矿井安全监管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吕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吕梁市加强过渡期生产矿井安全监管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吕政发[2010]2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吕梁市加强过渡期生产矿井安全监管的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一O年三月八日

吕梁市加强过渡期生产矿井安全监管的
实 施 办 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切实加强全市煤矿企业兼并重组整合期间安全生产工作,规范过渡期生产矿井管理,保障全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省政府和省煤炭厅关于煤矿兼并重组整合的有关规定(晋政办发[2009]1 00号和晋煤行发[2009]234号、240号、307号文件及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所称过渡期生产矿井,是指兼并重组整合前证件齐全有效、已经办理了采矿许可证等证照变更,或正在办理变更的生产矿井中,方案批准保留(含需进行改造建设,未注销煤炭生产许可证矿井)及2010年底整合关闭的矿井。

  第三条 过渡期生产矿井必须严格执行煤炭行业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及省、市的有关规定,并遵守本实施办法,确保过渡期安全生产。

  第四条 申请过渡期生产矿井必须是与其整合区域内新建(改扩建)矿井建设互不影响、安全有保障的矿井。

  第五条 整合方案批准的两个及两个以上矿井整合为一个矿井的,原则上只准许其中一个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矿井组织过渡期生严。

  第六条 煤矿企业兼并重组协议签订、接管工作未完成的,不得批准其过渡期生产。

第二章 过渡期生产矿井应具备的条件

  第七条 主体企业与被兼并矿井签订正式协议。主体企业必须以“六长”为主的管理团队到位,成建制队伍进驻,有正式接管手续。

  第八条 过渡期生产矿井“六长”必须单独配齐,由主体企业提名,所在县(市、区)煤炭管理部门审核任命,并报市煤炭管理部门备案。严禁一个矿井的“六长”代替整合范围内其他过渡期生产矿井的“六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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