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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吕梁市加强过渡期生产矿井安全监管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第二十三条 县(市、区)煤炭管理部门必须选配合格的“三委派”人员对过渡期生产矿井驻矿进行日常监管,并将“三委派”人员名单上报市煤炭管理部门备案。

  “三委派”人员必须每天跟班进行监督检查,一旦发现重大安全隐患应及时上报县(市、区)煤炭管理部门。

  县(市、区)煤炭管理部门必须加强对五人监管小组的管理,落实对过渡期生产矿井的监管。

  第二十四条 主体企业必须认真落实煤矿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成立专门监管机构,并将机构设置情况报县、市煤炭管理部门备案;对所属过渡期生产矿井必须加强日常管理,对每个矿井每月至少组织3次安全大检查。

  第二十五条 主体企业要按有关规定保证对过渡期生产矿井的安全投入,县(市、区)煤炭管理部门要定期审查各矿井安全投入实施情况,对投入不足、落实不到位或有较大安全隐患的矿井,一律停产整顿;有重大隐患的矿井,一律实施关闭。

  第二十六条 主体企业要加强对过渡期生产矿井生产技术基础资料的收集和整理,要结合矿井实际,重新规范、更新各种图纸资料,准确掌握井田内存在的各种隐患,做到心中有数,防范措施到位。

  第二十七条 过渡期生产矿井的采掘范围必须由县(市、区)煤炭管理部门划定.并明确批复,不得破坏兼并重组整合后矿井的整体部署。采掘范围之外严禁进行任何作业。

  严禁越层越界开采和私挖、滥采的行为,一经发现,立即由当地人民政府予以关闭。

  第二十八条 矿井必须按原证载能力或新核定生产能力组织均衡生产,严禁超能力、超定员、超强度开采。

  县(市、区)煤炭管理部门、各主体企业要强化对“三超"的有效监督,防止超能力生产。

  第二十九条 过渡期生产矿井必须加强现场管理。

  (一)矿井“一通三防”必须做到通风系统无善、通风设施齐有效、风量分配合理、瓦斯监控系统运行正常、防尘供水系统完善;

  (二)严格落实“预测预报,有掘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的防治水方针,执行国家出台的有关防治水规定;排水系统完善,杜绝水害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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